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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上海國資國企改革要讓開拓者無後顧之憂

  • 發佈時間:2015-01-27 21:3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上海1月27日電 (馬化宇 陳靜)“一個項目,‘十一五’報上去,‘十二五’才批下來,批下來時已經産能過剩了。”上海市人大代表鄭建華27日在上海人代會國資國企改革專題會上“痛訴”自己曾經的遭遇。

  作為一名央企駐滬機構成員,鄭建華深感國資國企改革的必要性。他説,國企在效率和活力上有待提高,建議允許員工持股,這符合現代經濟的發展要求。土地資源、管理者價值與勞動者價值共同構成了企業的價值,所以員工持股是積極探索公有制的一種形式。

  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國資委主任徐逸波在會上説,上海地方國有及國有控制企業資産總額達12萬億人民幣,國有企業總量1.1萬家,地方及地方國有控股企業對上海GDP固定資産投資和稅收的貢獻均在20%左右。

  從這組數據可以看出,國資國企對上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對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探索,上海亦是“先行者”。

  2013年12月,上海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上海國資改革促進企業發展的意見》,即“上海國資國企改革20條”。內容包括改革目標、建立國際流動平臺、規範設置法人治理結構等。

  但對於《意見》中涉及容錯機制的表述,上海市律師協會會長盛雷鳴表達了不同意見。

  《意見》指出,“改革創新工作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作為律師的盛雷鳴表示,第一,如果是按照規定而行,何來責任之説,更無免責之説;第二,如果不突破現有制度,又如何改革創新?改革有一定風險,我們的制度必須要讓善意的開拓者沒有後顧之憂。

  如何保障國資國企改革的順利推進?部分與會代表稱,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讓改革者、開拓者有法可依。

  李向農代表認為,要重視法律和制度的建設。他表示,並購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新一輪改革實現的主要形式,涉及多種法律和行政法規。從上世紀90年代至今,上海一些地方性法規和文件歷史較長,造成各個部門不同時期的規定不統一或有缺失,對規定的理解也不同,從而容易在實際操作中産生困擾。?

  李向農説,例如混合製經濟的資産處置標準如何,是否要進交易所,都需要法律法規方面的完善才能予以解答,“我建議上海各部門聯合起來,統一國資改革中一些有缺失的規定,該立就立,該廢就廢,做到有法可依,操作有序。”

  會議期間,一些代表建議本次國資國企改革借鑒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的創新,用制度做出規定。李向農説,建議決策機構、決策者也亮出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並建立重大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做到知所為、知所不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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