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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白條”承諾 重創契約精神

  • 發佈時間:2015-01-27 01:00:1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曹中銘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證監會日前披露了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白條”承諾的專項治理情況。截至2014年12月31日,絕大部分不規範或者超期未履行承諾已得到整改,但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事項23項、不規範承諾事項12項。通過一年時間的專項治理,居然還有23項承諾未履行,彰顯A股市場契約精神的缺失。

  2013年底,中國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並啟動了對上市公司及相關方的承諾及履行行為專項治理活動。而來自監管部門的通報顯示,截至2013年底,上市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事項122項,存在不規範承諾事項218項。數據表明,專項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履行承諾的“釘子戶”同樣大有人在。

  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承諾類型各不相同,有為解決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的,有為解決産權瑕疵的,還有的涉及資産注入問題。上市公司承諾存在的問題表現在,沒有明確的履約期限,有的使用模糊語言,有的承諾內容不具體或違約制約措施約束力不足等。

  打造誠信市場與法治市場,需要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恪守契約精神。如果自己作出的承諾都無法履行,空口説白話,那又如何能夠取信于投資者,取信于市場。事實上,上市公司履行承諾,往往造就多贏的格局。一來不會影響上市公司聲譽,履行承諾還為其誠信度加分;二來大股東與投資者都將從中獲益;三來有利於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四是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

  對於未履行或未整改的承諾,儘管監管部門對其採取責令公開説明或下發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但這顯然遠遠不夠。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既然能將監管部門的專項治理不當回事,既然無視監管部門發佈的規章制度,那麼監管部門也沒有必要對其“客客氣氣”。對上市公司及相關方不履行承諾或對不規範承諾不進行整改的,除了採取上述措施外,筆者建議取消這些上市公司再融資的資格,同時禁止其實施資産重組。

  打造“公平、公正、公開”的資本市場,無論是監管者、上市公司、仲介機構以及其他參與者,都需要有契約精神。只有各方都恪守契約精神,資本市場才會不斷進步,並逐步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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