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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五個條件可申請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

  • 發佈時間:2015-01-26 17:1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6日訊 近日,文化部印發了《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加強和規劃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中國經濟網文化産業頻道記者從《暫行辦法》中獲悉,要申報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依託單位須是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等單位。

  2、依託單位科研能力較強,能為研究中心的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援、人員編制等條件保障。

  3、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具備必要的硬體設施和辦公設備,充分滿足科研運作需求。

  4、圍繞文化發展需求,具備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有合理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定位,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運作機制和管理機制。

  5、已在本研究領域取得高水準的科研成果,有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科研人員,能夠承擔國家有關文化創新及文化發展研究任務,自主開展高水準的學術交流、社會服務、人才培養等工作。

  以下為《暫行辦法》全文。

  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加強和規範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中心是圍繞國家文化發展戰略,以切實提高文化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依託具有較強綜合實力的高校、研究機構等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是文化部聚集和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準文化創新研究與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運作、管理等。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文化部負責研究中心的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1、制定研究中心的管理辦法及總體發展規劃。

  2、負責研究中心的認定、調整和撤銷並制定相關細則,組織開展研究中心的評估和檢查工作。

  3、指導研究中心的建設和運作,協調解決研究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各研究中心之間的溝通與協作。

  4、制定對研究中心的支援政策與措施。

  第五條 研究中心所在單位是具體負責研究中心建設和運作管理的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主要職責是:

  1、根據文化部的總體發展規劃,確定研究中心的發展目標、計劃和研究重點,提供相應的人員、經費、設施、政策等保障,解決研究中心建設與運作中的有關問題。

  2、組建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聘任研究中心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報文化部備案。

  3、制定本單位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實施細則,對研究中心進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配合文化部做好評估與檢查工作。

  第六條 研究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圍繞文化發展需求,以文化創新發展為主要內容,組織開展高水準科研、學術交流及實踐活動。

  2、根據依託單位特點及優勢,建設定位準確、優勢突出的科研實體,培養順應時代發展需求的複合型文化人才。

  3、關注國內外文化創新發展動態及成果,提高創新理論成果轉化能力,發揮思想智庫作用,帶動文化創新發展。

  4、面向社會各界開展諮詢服務及決策支援,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促進創新理論研究與應用實踐協同發展,打造跨學科、實體化、高層次的文化創新研究平臺。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研究中心經過申報、創建、驗收等程式認定。

  第八條 研究中心申報條件:

  1、依託單位須是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機構等單位。

  2、依託單位科研能力較強,能為研究中心的建設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援、人員編制等條件保障。

  3、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具備必要的硬體設施和辦公設備,充分滿足科研運作需求。

  4、圍繞文化發展需求,具備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有合理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定位,具備完善的組織體系、運作機制和管理機制。

  5、已在本研究領域取得高水準的科研成果,有數量充足的專兼職科研人員,能夠承擔國家有關文化創新及文化發展研究任務,自主開展高水準的學術交流、社會服務、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九條 達到研究中心申報條件的科研實體,其依託單位可提出申請並填寫《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創建報告》,通過所在行政區域的文化廳(局)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申報。隸屬於國務院各部門的直屬單位,可直接報送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受理申報材料後,組織評審,擇優批准研究中心創建單位,該單位可以“(依託單位)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創建報告中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創建期限為兩年。

  第十一條 研究中心創建任務完成後,其依託單位可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驗收報告》,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實地驗收。

  第十二條 對完成創建任務、通過驗收的單位,經報文化部審核認定為研究中心;對不能按期完成創建任務的創建單位,撤銷創建資格。

   第四章 運作與管理

  第十三條 研究中心開展研究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科研用房須相對集中,人員配備合理。

  第十四條 研究中心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由主任全面負責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基本要求為:

  1、研究中心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報文化部備案。

  2、為本領域高水準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能有充足的時間履行研究中心主任職責。

  3、每屆任期四年,上任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是研究中心的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研究中心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等,基本要求為:

  1、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報文化部備案。

  2、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9至13人。

  3、學術委員每屆任期四年,每次換屆更新率不低於30%,上任年齡一般不超過62歲。

  4、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研究中心研究隊伍由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組成,專職人員不少於6人,根據工作需要吸收兼職人員加入。

  第十七條 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作者署名單位應為研究中心。

  第十八條 研究中心於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開展的重大學術活動、重大項目、重要調研,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應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彙報備案。變更研究方向、結構調整等重大事項,須經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論證,書面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復。

  第十九條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門對研究中心運作情況進行定期評估,每四年為一個評估週期,評估工作按照自評估、專家現場評審、文化部審核的程式進行,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資格:

  1、 不接受文化部管理,或不參加定期評估。

  2、 定期評估不合格,整改後再次復評不合格。

  3、 依託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研究中心。

  4、 其他文化部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依託單位)國家文化創新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依託單位)National Center for Cultural Innovation Research”。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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