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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通報食品安全違法 隱去其名字被疑庇護其過錯

  • 發佈時間:2015-01-25 07:1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保護企業,不是要庇護隱匿其過錯

  1月21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該省2014年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二十大案例。據悉,2014年,山東省食藥監稽查局聯合公安部門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以及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百日行動”。山東方面公佈的案例中,羅列了企業和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但其名字卻被隱去。山東省食藥監局宣傳與應急管理處工作人員表示,小部分案件還在偵辦中,還不能公開資訊,而已經結案的案件,公開資訊涉及企業及個人名譽權的問題。(1月24日澎湃新聞網)

  政府監管執法部門重視履職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是有必要的。一些執法部門未遵循為特定的公民個體或群體保密的義務,擅自披露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資訊,造成特定個體或群體社會評價降低,這當然可以界定為損害了個體或群體名譽權,應予避免。

  那麼,食品藥品稽查行動中的查處處罰資訊,是否屬於應當不予公開的資訊呢?從道理上講,公開監管執法部門依法履職查辦的案件,案件資訊所面向的又是與食品藥品安全密切相關的消費者群體,因而公開查處處罰資訊,儘管必然會對涉事企業和個人的社會評價造成影響,卻不屬於過錯,也不存在侮辱、誹謗等詆毀行為,並不構成民法等法律法規的名譽權保護規定的基本要件。

  《食品安全法》中多個條款,均要求對食品安全監管各環節的資訊進行公佈,包括食品安全標準的資訊,不符合認證要求而被撤銷認證的商品生産經營企業的資訊,符合食品召回要求的相關資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後的披露資訊,等等。這部法律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資訊統一公佈制度省級及以下各級農業、質監、工商、食藥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要準確、及時、客觀公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資訊、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資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資訊。

  很顯然,公開食品安全稽查行動中的查處處罰資訊,並不會引發名譽權法律風險。非但如此,不積極公開查處處罰資訊,還必然構成失職。

  一個省級食藥監主管部門,怎麼會在自己本職範圍內的基本問題上犯下如此可笑的錯誤?筆者以為,按照正常的邏輯,上述主管部門即便個別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認知理解存在偏差,也不可能出現整個部門都錯誤理解了《食品安全法》、《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局面。更可能的情況是,該部門受過去以來錯誤的企業保護思想的影響,認為處罰企業不宜“揪住不放”,既要罰也要給出路,避免企業因為一時犯錯而蒙受巨大的聲譽和市場損失。

  無獨有偶,此前四川省南充市食藥監局在通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時,將涉案奶粉品牌以“某奶粉”的稱謂替代發佈,該局官員還聲稱,查處的企業已經做出整改,曝光企業名稱會影響企業發展,“對企業來説打擊是致命的”。“寬容犯錯企業,允許改正”這樣的理由確實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很多企業規模較大,涉及幾百上千甚至幾千人的就業,一旦遇上聲譽危機,很可能就此被逐出市場。地方政府保護這類企業,往往還顧及到企業産值。

  “寬容犯錯企業,允許改正”的邏輯,是相當荒謬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作出了細化、分級規定,也就是説,不同的違法違規行為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理和通報,那些會被一個省級食藥監主管部門查處處罰的違法違規個案,不能輕描淡寫歸結為“犯錯”,而是貨真價實的違法違規,理應在嚴肅處罰的同時,讓企業及涉案具體人員受到市場聲譽受損的懲罰。如果不能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要求,就失去了起碼的威懾作用,反過來,會誘發更多市場主體在利益驅動下不規範操作乃至違法違規。

  至於那些違法違規企業在被處罰、通報後陷入窘境,相關人員面臨失業,應當看到,在中國的市場環境和監管環境中,會被捲入發展困境並造成員工大批失業等問題的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嚴重違法違規個案,一定會有比涉事企業員工多出幾倍、幾十倍甚至更大倍數的消費者,是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受害者。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門不能僅僅自居為企業的保姆,所服務和保障的對象也不能單單涵蓋企業員工,而要切實維護更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基本利益。

  文/鄭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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