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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稅單“攪黃”北緯通信並購方案

  • 發佈時間:2015-01-23 09:34:20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證券記者 陳岩

  一封深交所問詢函的答覆,揭開北緯通信並購重組告吹的諸多細節。

  獲得證監會審核通過後,北緯通信卻在1月16日“意外”終止了對杭州掌盟軟體3.62億元的並購方案。深交所近日向上市公司發送《問詢函》,了解終止原因及過程。而上市公司的回復則詳細解釋了此次重組意外夭折的原因——交易對方無法履行現金支付7000萬元的個稅,導致資産過戶不能繼續。

  按照北緯通信2014年6月公佈的並購預案,公司擬購買蔡紅兵等6名自然人股東和匯成眾邦合計持有的杭州掌盟軟體82.97%的股權,交易價格為3.62億元。根據方案,該項交易以現金支付14996.08萬元,剩餘部分發行股份841.3萬股。

  在上述交易方案中,6名自然人股東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約7000至7200萬元,最終繳納數額由稅務機關核定。不過,由於上市公司分期支付現金對價的原因,6名自然人首次獲得現金僅為5649.27萬元,還差1300萬元以上的缺口。

  “各地稅務機關在稅收繳納時點和金額等方面判斷不一致。之前預計個稅也可以分期繳納,杭州當地地稅部門要求7000多萬元個稅需要一次性繳清。”北緯通信透露,鉅額個稅是這次重組失敗的直接原因。

  蘇南一位從事上市公司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告訴《金證券》記者,以前擬上市公司以盈餘公積轉增資本、股東轉讓股權等也會涉及鉅額個稅,但當地稅務部門大多都會通融,允許延期支付或者上市之後再“算賬”。不過,這一局面卻發生了改變。

  2014年年底,國稅總局發佈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即國稅“67號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對公司回購股權、重組並購活動中的發行股份收購等七類情形,明確了需繳納個稅的期限和計算方式。

  按照“67號文”規定,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等6種情況下,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金證券》記者注意到,北緯通信是“67號文”實施以來,首個因為股權轉讓鉅額個稅問題而重組告吹的上市公司。根據此前並購雙方的協議,蔡紅兵等6名自然人股東因為單方面違約,需在一個月內向上市公司支付違約賠償金500萬元。

北緯科技(002148)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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