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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 發佈時間:2015-01-22 06:00:0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常態下要圍繞推進城鎮化深化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借助於改革開放不斷深化與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健全,原居住于農村的部分農業人口,尤其是剩餘勞動力,積極向農業系統與農村區域以外的行業與地域轉移,實現了城鎮非農就業,即農村轉移人口。農村轉移人口的壯大有助於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準提高,該群體在職業與身份上非同步轉換所帶來的弊端與困惑日益凸顯,表現為“非城非鄉,亦工亦農”。農村轉移人口的模糊身份與尷尬處境,既不利於農村資源優化配置,也無助於其在城鎮轉机變價值觀念、提高社會地位、享受生存權利,更將妨礙“四化”同步發展與全面深化改革。立足國情,為更好地增強國民收入增加效應、人力資本提高效應及經濟增長促進效應,應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繼而更好地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

  我國的社會環境、文化背景、要素市場具有自身特點,增大了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難度系數。這要求堅持農村推力與城市拉力並重,並形成合力。一方面,應充分體察現實情況,正視短期內多數農村轉移人口難以徹底退農進城的事實,以時間換取空間,按照尊重意願、自主選擇,因地制宜、分步推進,存量優先、帶動增量的原則來穩步提高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意願。同時,側重於扶持“定居型”新生代農民工紮根城市,使其在日漸成為農村轉移人口主角的過程中同步成為市民化主流群體。另一方面,可以考慮以農民工市民化為平臺,通過加速社會融合、分擔保障成本、健全配套體系,穩固農村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後的生存條件與生活基礎,降低其真正市民化的機會成本。

  第一,健全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制度。城鎮可以考慮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以就業年限、居住年限、城鎮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為基準條件,因地制宜制定具體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標準,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預期和選擇。

  第二,建立成本分擔機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類,明確成本承擔主體和支出責任。政府應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在義務教育、勞動就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業應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職工技能培訓投入,依法為農民工繳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農民工應積極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等,並按照規定承擔相關費用,提升融入城市社會的能力。

  第三,推進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農村勞動力在城鄉間流動就業是很長一段時間難以消除的現象,應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漸進的原則,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由主要對本地戶籍人口提供向對常住人口提供轉變,逐步解決在城鎮就業居住但未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問題,提高城市對農村轉移人口的吸引力。其中重要應做好三項公共服務。一是保障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可將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合理規劃學校佈局,科學核定教師編制,足額撥付教育經費,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以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對未能在公辦學校就學的,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普惠性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二是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可通過整合職業教育和培訓資源,強化企業開展農民工崗位技能培訓責任,鼓勵高等學校、各類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等方式,提高農村轉移人口的就業能力。三是拓寬住房保障。

  與此同時,要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參與機制,推進農民工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社會,建設包容性城市。措施可以包括:積極引導農民工參加黨組織、工會和社團組織,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參政議政和參加社會管理;加強科普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工科學文化和文明素質,營造農業轉移人口參與社區公共活動、建設和管理的氛圍,等等。

  (作者係信陽師範學院經濟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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