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重塑架構 著眼新常態下監管新訴求
- 發佈時間:2015-01-21 08:08:1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改革的一個鮮明特點是強化監管主業,將原有27個部門分拆、合併成22個部門和一個事業單位,調整後的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佔部門總數的77.3%
□新設信託部、城市銀行部,設立普惠部,明確民營銀行、P2P監管歸屬等
□另一大亮點是簡政放權,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明確了總會與派出機構之間的責和權。銀監會此前已在試驗放權,比如微眾銀行的籌建是由銀監會批准,但開業則由深圳銀監局批復
□2月份新老架構混合試運作,3月1日起依照新機制運作
面臨新形勢、新常態,監管機構亦須應需而動。銀監會昨日宣佈啟動2003年成立以來首次組織架構重大改革,並獲中央有關部門批准通過。此次改革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本屆政府不新增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要求,著眼于經濟新常態下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為民監管,銀監會擬於2月份新老架構混合試運作,3月1日起依照新機制運作。
強化監管主業 傾斜資源
針對此次組織架構改革,銀監會醞釀半年之久,之後經歷幾個月報批程式。改革的思路是:按照監管規則制定與執行相分離、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相分離、行政事務與監管事項相分離、現場檢查與監管處罰相分離的思路,從規制監管、功能監管、機構監管、監管支援四個條線,對內設機構重新進行了職責劃分和編制調整。
銀監會成立十多年來,不僅銀行業總資産由原來的3萬億元增加到近170萬億元,更重要的是,中小銀行和信託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快速發展,面臨新形勢、新常態,銀行業的改革創新發展迫切要求監管部門提升專業化監管水準。
因此,此次改革的一個鮮明特點是強化監管主業。此次監管架構改革將有限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向前臺監管部門傾斜,將原有27個部門分拆、合併成22個部門和一個事業單位,調整後的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佔部門總數的77.3%。
具體來看,撤銷了原來2個部門(培訓中心、資訊中心),新設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專司對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職責;新設信託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
同時改造了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3個部門,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設立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該部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以及小貸、網貸的監管協調,這一架構設置也意味著網際網路金融被納入普惠金融範疇,體現了為民監管的理念。包括新設信託部,明確民營銀行、P2P監管歸屬等均被認為將有利於引領其發展。
另一個更顯監管透明度的改變是按監管職責內容命名各機構監管部,而不再是序號制。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簡政放權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此次改革的另一大亮點是權責厘清,簡政放權,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明確了總會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風險監管職責和權力。
對於全國性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以及四大資産管理公司主要由總會各機構監管部門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派出機構負相應監管協助責任。
對於地方性機構,總會僅對法人機構的新設籌建、市場退出、重組改制和破産重整進行審批,其他市場準入權力下放給銀監局,並由註冊所在地派出機構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總會相應監管部門負指導責任。
銀監會此前已在試驗放權,比如微眾銀行的籌建是由銀監會批准,但開業則由深圳銀監局批復。
同時,銀監會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在明確職責分工和下放監管權力的基礎上,建立總會對派出機構履行準入管理和監管盡職情況的後評價機制,建立行政許可負面清單和問責清單,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屬地主體監管責任的,總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實現對派出機構按履職能力進行差異化授權和嚴格問責。這一改革未來可能帶來的一大變化是銀監會各地分局負責人可能會依據其工作成效和能力而享有不同的許可權。
不過就組織架構改革而言,此次調整僅涉及會機關,不調整各省局,銀監會擬給予各省局局長充分的權力,各省局要跟進會機關改革亦要稍待時日。
此次監管架構改革將統籌有序推進,並設有一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各部門按照原有分工,繼續履行與有關部委溝通聯繫、受理市場準入事項等職責。
據稱,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對此次組織架構改革的要求是做到“對內無縫隙銜接,對外無感覺過渡”,銀監會擬於2月新老機制混合試運作,3月起按照新機制運作。記者 周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