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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推動承諾履行監管專項工作嚴厲打擊市場失信

  • 發佈時間:2015-01-16 17:0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月16日電 據證監會官方微網志消息,為營造誠倍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2013年底,證監會頒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以下簡稱《監管指引》)。為使上述工作落到實處,2014年,證監會啟動了對上市公司及相關方的承諾及履行行為專項治理活動。

  按照證監會要求,2014年2月,滬深兩市共1770家公司專項披露了截至2013年底存在未履行完畢的承諾及其履行情況。其中,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事項122項,這其中既有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也有承諾相關方自身原因,承諾類型主要為解決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36%)、解決産權瑕疵(26%)、資産注入(22%)。存在不規範承諾事項218項,主要問題為沒有明確的履約期限、用訶模糊、承諾內容不具體、違約的制約措施約束力不足等。

  在證監會督促下,截至2014年12月31日,絕大部分不規範或者超期未履行承諾己得到整改,整改率約90%,部分承諾長達10餘年得以解決,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事項23項,不規範承諾事項12項。證監會已對上述未按照《監管指引》要求完成整改的承諾相關方採取了責令公開説明監管措施23項,下發了警示函10份。

  對於未完成整改的承諾,目前絕大部分公司已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如擬通過資産重組、非公開發行等方式解決同業競爭、資産注入承諾,相關工作正在推進;部分承諾涉及政府協調、兩地上市、歷史遺留等問題,正在協調解決。

  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持從法治和誠信建設的基本要求出發,將承諾履行監管工作常態化,嚴格按照《監管指引》的要求規範各方行為,強化資本市場“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監管機制,營造“守信得利、失信受限”的市場環境。對於整改進展遲緩、無實質性進展的承諾主體,繼續保持監管高壓態勢,並對其在資本市場的行為予以限制,尤其是對涉嫌惡意規避責任、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消極對待己超期承諾、逃廢義務、“打白條”承諾等行為的上市公司及相關方,依法嚴格採取監管措施,達到立案標準的及時移送立案。(中新網證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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