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航空“詐彈”案涉事旅客被判賠償航空公司經濟損失
- 發佈時間:2015-01-16 09:31:11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通訊員廖喆報道:去年3月的昆明航空“詐彈”事件曾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目前,這一事件有了新的進展。2014年12月31日,昆明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裁定旅客楊某賠付昆明航空直接經濟損失9720.38元。此案亦成為雲南首起由航空公司起訴旅客的“詐彈”事件。
2014年3月17日,楊某搭乘昆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航”)KY8285航班出行。在登機後的例行檢查時,楊某謊稱自己攜帶的物品中有炸彈,昆航為確保旅客的生命財産安全,根據民航相關法規緊急疏散了機上旅客,對飛機進行了排爆檢查,並調用另一架飛機保障航班正常運作。
“詐彈”事件對昆航航班運作造成了嚴重影響。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昆航對該名謊稱攜帶炸彈的楊某提起了民事訴訟。
2014年12月31日,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經過開庭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判決楊某賠付昆航直接經濟損失9720.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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