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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調解有六法

  • 發佈時間:2015-01-16 02:31:25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邵海林

  在調解工作中,針對不同情況採取分類調解的方式效果會更好,結合個人在審判實踐中的經驗,我總結了分類調解的六種方法。

  “親情感化調解法”:對婚姻家庭、贍養、撫養、探視權等矛盾糾紛,採取“親情感化調解法”。此類糾紛由於當事人之間摻雜著較多的感情因素,調解時圍繞夫妻、父母、子女等親情關係開展工作,側重於傳統美德教育,促使當事人重新認識親情可貴和樹立尊老愛幼的觀念,以便解決問題。

  “求同存異調解法”:對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採取“求同存異調解法”。此類糾紛核心問題在於賠償,調解時著眼化解主要矛盾,不糾纏細枝末節,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積極調解,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定。

  “案例引導調解法”:對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土地流轉等糾紛,採取“案例引導調解法”。此類糾紛不僅涉及雙方,還涉及其他方的切身利益,調解難度增大。調解前,可以將類似的調解或判決案例提供給當事人,讓其進行比較,從典型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明白其中的益害處,從而弱化土地矛盾糾紛,最終解決問題。

  “現場勘驗調解法”:對採光、通風、引水、通行等相鄰關係糾紛,採取“現場勘驗調解法”。此類糾紛往往當事人各執一詞,情況千差萬別,調解時應到現場勘驗了解,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和村幹部、鄰居和親朋好友參加,由當事人陳述理由,出示證據,讓大家評判是非,作出結論,最後説服有過錯的一方,促成糾紛調解。

  “部門聯動調解法”:對醫患、勞動爭議、交通事故賠償等糾紛,採取“部門聯動調解法”。此類糾紛牽扯人多、涉及面廣,一般都情況複雜,而且處理不好容易引起集體陳情甚至群體性事件。調解過程中,要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邀請相關部門派員參與做工作,確保矛盾糾紛最短時間內得到調處,防止事態擴大。

  “背靠背式調解法”:對民間借貸等糾紛,採取“背靠背式調解法”。此類糾紛肇因多種多樣,調解時,可以分別找一方當事人談話,通過溝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實質性問題。與被告談時,可以談法律的規定,與原告談時,可以講一些被告的實際困難,在雙方的觀點基本趨於一致時,再面對面地調解,便很容易達成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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