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湛江部分市縣違規將土地收歸國有引發多起糾紛
- 發佈時間:2014-08-28 07:20: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廣東湛江部分市縣違規將土地收歸國有 引發多起糾紛
在廣東省湛江地區的一些市縣,政府在處理集體土地、林地糾紛時,居然以“雙方均無權屬證明”為由,違法將集體性質的土地、林地收歸國有,近年來引發多起糾紛。
就此,廣東高院給多地政府發出《司法建議書》,希望政府“慎用確權歸國有的處理方式,樹立作為權屬爭議裁決機關居中裁決、化解糾紛的公平、公正形象”。
這是《2013年度廣東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披露的。
集體土地改姓“國有”
山林土地確權糾紛屬於傳統的行政糾紛類型,案件數量在廣東省連續多年居各類案件的前列,此類案件往往涉及村民集體的重大利益,群體性特徵明顯。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作為權屬爭議的居中裁決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本應根據爭議各方提供的權屬憑證、經營使用管理爭議地的事實,以及生産生活習慣、人口數量、每人平均擁有的土地數量、距離遠近等具體情況,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確定給爭議各方。
《報告》披露,一些地方政府竟然超越了其居中裁決人的身份,做出了與民爭利的事情。
廣東遂溪縣楊柑鎮至紅村路北側後背嶺有一塊近三百畝的土地,讓當地的老陸村和祝君村爭執多年相持不下,最終訴諸遂溪縣國土局予以確權。在縣國土局幾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遂溪縣政府竟將該土地確認為國有土地,進而將土地使用權確權給老陸村委會。
祝君村對此當然不服,向湛江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了縣政府的確權處理意見。
祝君村仍然不服,遂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湛江市中院認為,土地爭議雙方均未能提供爭議土地權屬證據,遂溪縣人民政府將爭議地塊確認為國有是正確的。
幾十年的集體土地怎麼就被確認成國有土地?官司最終打到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省高院認為,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本案爭議土地雖然在土改時及“四固定”時期均未確權,但爭議土地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界線範圍內,亦不屬於“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應當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將涉案土地所有權確定為國家所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據悉,將權屬有爭議的集體土地確權為國有土地的做法,在湛江當地有一定普遍性。如此做法違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引起了廣大村民和村集體的強烈不滿。據《報告》披露,近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多起地方政府的類似確權決定。
法院發出司法建議
2009年進行林權改革後,山林、土地權屬爭議日趨上升。為此,山林土地行政確權,作為行政裁決行為的一種重要方式,其規範公正與否,成為廣大農村老百姓的普遍關心的問題。
林地權屬發生爭議,也出現了政府違法將其確認為國有的情況。
吳川市塘綴鎮石埠村民委員會碑頭村民小組,因此將吳川市人民政府告到法院。廣東高院撤銷了吳川市政府“認定爭議土地、林地歸國家所有”的確權決定,判令吳川市政府重新確權。
省高院的理由是,根據我國土地改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立法精神,除了大森林、大荒山、大荒地、大鹽田和礦山以及舉辦國有農場、林場的山林地等確定歸國有以外,對於農村周圍的林地、荒山、荒地等應當盡可能地確定給附近的農村集體所有,貿然將爭議土地所有權確認歸國有,理據不足。
《法制日報》記者看到了廣東高院給吳川市政府發出的《司法建議書》:“據我們在審判實踐所了解的情況,我省大多數地區的人民政府均能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絕大部分的林地、荒地等通過登記發證方式確權歸附近農村集體所有。我們建議,你府今後處理相關林地、荒地等確權糾紛時,應盡可能協調處理好集體之間的權屬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慎用確權歸國有的處理方式,樹立作為權屬爭議裁決機關居中裁決、化解糾紛的公平、公正形象。”(記者 萬靜 章寧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