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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養老並軌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3重利好

  • 發佈時間:2015-01-15 22:0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曾偉 劉昶榮  責任編輯:羅伯特

  1月14日,國務院正式發佈《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今日,專家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表示,《決定》為養老金並軌制度改革打開了一個很好的局面,並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來至少3重利好。

  更多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是此次《決定》目標和基本原則,《決定》第一條明確規定:“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公務員的原有養老金制度根據職位而定,這個是沒有激勵作用的,因為就是依據職位的高低以及工作年份等確定。而新的養老金制度則會好一些,比如一些員工會比‘處長’、‘科長’等上班年份長,他的貢獻多,退休後就可能領到更多的養老金,同時這也是體現公平原則的一方面。” 首都經貿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呂學靜認為。

  保障所有單位養老金可持續發放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認為,此次的改革不僅使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保險制度統一,從某種意義上來説還保障了養老金待遇的持續性。

  他説:“這次改革實現了養老金由單位保障走向了社會保障。因為現在目前有很多單位老齡化嚴重,對於這些單位來説養老保險不堪重負。如果某些單位的收入並不是很可觀,就沒有辦法保證養老金髮放持續進行。我們通過建立這種互助共濟的養老保險制度可以使待遇的發放具有可持續性,使工作人員的養老金待遇得到充分的保障。”

  有利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

  公務員聘任制已經在我國越來越多的省份開始試點實施,公務員早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鐵飯碗,專家認為,此次的養老保險並軌制度改革可以保證體制內和體制外的社保金額累計計算,還利於人才流動。

  呂學靜表示,如果一些有想法的年輕人想去下海經商、想去企業,但是原有制度沒有辦法保證這些人的保險跟社保對接,限制了人才流動。所以現在實施養老保險並軌制可以多多少少對公務員崗位人員流動有些保障。(記者曾偉 實習生劉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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