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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雙軌制實現並軌

  • 發佈時間:2015-01-15 14:58: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代麗麗  責任編輯:羅伯特

  社保領域最近幾年最牽動人心的一項重大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終於落地。國務院昨天正式發佈《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致,被社會詬病多年的養老保險雙軌制終於實現並軌。這項改革大約涉及700萬機關公務員和3000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改革背景

  雙軌制“劫貧濟富”

  帶有“劫貧濟富”色彩的養老雙軌制一直飽受詬病,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用繳納一分錢卻享受財政支付的高額養老金,普通職工每月拿出收入的28%繳費,退休後的待遇卻與公務員相差整整一倍。2013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發佈的《社會保障綠皮書》和《中國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狀況調查》顯示,75.4%的職工養老金不高於2000元,92.3%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均高於4000元。因此,廢除養老金雙軌制的呼聲日漸高漲。

  繳費比例

  個人工資基數8%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調整機制

  根據工資物價調整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轉移接續

  個人賬戶隨同轉移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補充部分

  可按月領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熱點問題

  一問 欠繳費用如何解決?

  國家一直致力於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並軌,但多年來“錢從哪來”這個問題一直阻撓著這項制度的推進。

  養老保險改革後,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工資會被扣除養老保險費。按照個人8%的繳費比例,以5000元月工資的標準來看,要扣掉400元的養老保險費,相當於實際到手的工資少了400元,也不算個小數。在工資不增長的情況下,扣除養老保險,相當於工資隱性下降。因此,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後要漲工資的呼聲很高。

  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養老保險並軌後,之前欠繳的費用應該怎麼辦?已經退休的和今後新進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然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來實行。但正處於工作狀態,尚未退休的在崗人員呢?讓大家補繳肯定不現實。所以,此次出臺的決定提出了“視同繳費”的概念。視同繳費就相當於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不用繳費,但這段時間會被視為他們已經繳費,並且累計繳費金額與年限。

  二問 養老待遇會否降低?

  為了避免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養老水準降低,決定規定,2014年10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實行新辦法後,養老金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以確保待遇不降低,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於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以防止養老金的不合理增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説,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它的替代率的水準通常不會超過60%,所以它跟過去的老辦法相比,存在很大的一個待遇差。為了提高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養老金水準,就需要相應地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也就是職業年金。

  建立職業年金後,將來通過市場化的投資運營,可以獲得更高的一些投資收益,使得個人退休以後,除領取基本的養老金之外,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使整個養老金水準得到提高。

  三問 會否影響職工養老?

  3700萬人帶著不同長短的視同繳費年限進入養老保險制度,是否會給原本就存在空賬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帶來風險?對此,辦法提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要單獨建賬,與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開使用。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表示,改革後的養老保險總的要求就是省級統籌、單獨建賬、自求平衡,就是不和職工在一起,相對獨立,這樣就有利於分清責任,有利於空賬的自我平衡,而不至於佔壓和擠壓現有的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本報記者 代麗麗 J205

  高峽 製圖 H143

  計發辦法

  新人

  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中人

  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老人

  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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