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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德龍超市被判10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1-15 09:34:52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消費者報

  從超市買來的即食海蜇配料表中的添加劑阿斯巴甜未標識化學成分,江蘇消費者蘇先生一紙訴狀,將銷售商麥德龍超市訴至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近日吳中區法院審理認為,該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標識違反了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一審判決超市“退 一賠十”。

  據蘇先生介紹,2014年4月他在蘇州市吳中區麥德龍超市購買了銘達牌即食海蜇頭、海蜇絲系列産品共49瓶,共計1054元。回家後,蘇先生仔細查看瓶身上的配料標簽,發現其中有一種名為“阿斯巴甜”的添加劑。通過查閱資料,蘇先生獲悉,阿斯巴甜是一種含有苯丙氨酸的甜味劑,該類化學物質若被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用吸收,將産生嚴重的不良後果。超市辯稱,海蜇類食品富含蛋白質,不適合苯酮尿症患者食用,所以就算沒有標注出苯丙氨酸,也不會對苯酮尿症患者産生危害,故而不違反《食品安全法》。

  吳中區法院審理認為,麥德龍超市作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産品。因超市銷售的海蜇産品標簽標注含有阿斯巴甜,而阿斯巴甜不適用於苯丙酮尿症患者,會有損其身體健康,並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對於使用食品添加劑阿斯巴甜的食品應在商標或説明書中標明“阿斯巴甜(苯丙氨酸)”字樣,以達到警示的目的。據此,法院認為該食品添加阿斯巴甜卻未標注苯丙氨酸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對於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應認定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麥德龍超市作為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及其他標識的證明文件,但其未盡到審查義務,應視為明知該食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而予以銷售,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超市退還蘇先生貨款1054元,並支付賠償金10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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