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5月08日 星期三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要想徵用土地 補償到位才行

  • 發佈時間:2015-01-13 14:29:44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商報濟南消息(記者鄭心茹)記者了解到,《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 已于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的《辦法》,今後國有土地徵收前,對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實地調查結果應由土地使用權人確認。之後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須得到雙方協商認可。

  國有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下列國有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依法收回或者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 政府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手續的土地;已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國有未利用地; 按照區域用海規劃實施填海並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手續後形成的土地;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政府依法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的土地,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登出登記手續後,可以納入國有土地儲備。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的,不得納入國有土地儲備。納入儲備的國有土地應當符合規劃、來源合法、權屬明確、補償到位。符合規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和之前的《辦法》相比,新的辦法更注重在國有土地徵收期間對被徵收人權益的保障:不僅土地儲備機構對擬收購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權屬和現狀進行實地調查的結果,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確認,而且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要協商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

  對於違反《辦法》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拒不交出土地,或者臨時利用儲備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還土地,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交還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