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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文化服務出口等營業稅政策

  • 發佈時間:2015-01-13 08:45:32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通知,對對外文化貿易、養老服務、教育勞務和金融期貨等行業的營業稅政策作出進一步明確和規範。新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的意見》精神,進一步支援文化服務出口,通知明確,對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遺址等的修復保護服務和納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的傳統醫藥診療保健服務,免征營業稅。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精神,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引導作用,對現行養老機構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養老服務免征營業稅。

  通知對2006年發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了部分調整,進一步明確“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管理的學校食堂”。

  此外,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准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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