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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前須進行整體評估評價

  • 發佈時間:2015-01-13 09:33:23  來源:南昌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萬曉霞)記者昨日獲悉,為提高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我市制定《南昌市土地公開出讓前整體評估評價實施方案(試行)》,建立出讓前土地整體評估評價機制。《方案》規定,從市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項目評估評價仲介機構庫中採用招標、隨機抽籤等方式公開公平選擇相應的仲介服務機構,對土地公開出讓前進行整體評估評價。

  據悉,土地公開出讓前整體評估評價是指由南昌市政府對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以及土地出讓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土地由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土地出讓前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採取招標、隨機抽籤等方式委託仲介機構,對地塊內建設項目報批所涉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評價、地震安全評估、安全條件評價、區域性雷擊風險評估等方面進行地塊內整體評估,各相關部門根據評估評價報告出具相應許可批復。

  《方案》規定,對擬公開出讓地塊,國土部門獲得確定的地塊資訊參數(含地塊編號、地塊名稱、地塊面積、土地用途、出讓年限等基本資訊及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規劃設計條件)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函告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部門、水務部門、防震減災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氣象部門等相關市直部門。

  同時,相關市直部門獲取擬公開出讓地塊資訊參數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市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項目評估評價仲介機構庫中採用招標、隨機抽籤等方式公開公平選擇相應的仲介服務機構。

  《方案》指出,簽訂服務合同的仲介機構應依法依規按合同約定完成相關評估評價事項報告,並按時間向各相關部門申報相應的許可批復。各市直相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評估評價事項的許可批復工作,並將評估評價許可批復的完整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備案並及時轉交至國土部門。

  宗地成交後,國土部門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將從市行政服務中心接收的擬出讓地塊前置完成的全部評估評價審批事項許可批復材料,按照該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內容逐項移交給宗地受讓人。此外,《方案》規定,市紀檢監察部門對土地公開出讓前整體評估評價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發現違規違紀的,按相關法規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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