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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應“放”中有管

  • 發佈時間:2015-01-13 05:32:1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報道,2014年11月下旬以來,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印發8個文件,放開24項商品和服務價格,其中包括非保障房小區物業服務費審批。對此,有人擔心這是否會導致個別物業漫天要價。

  非保障房項目小區物業服務費取消政府審批、由業主和經過充分競爭的物業公司自主協商,體現出國家進一步簡政放權、增強市場活力的決心,有助於增強業主的話語權,使市場決定服務價格得到更好體現。不過,也應看到,這一政策在基層“落地生根”,實現物業公司業主自聘、物業費供需雙方協商,並不是審批政策單一放開這麼簡單。

  就全國範圍來看,大城市的小區業主入住率相對較高,自我管理的權利意識也較強,同時這些地方物業公司的服務也相對更規範。物業費審批放開後,大城市的物業管理及收費實現業主自聘、物業費供需雙方協商,應該説相對更好推進。但一些中小城市,尤其是基層的縣鄉物業小區的收費標準,基本上實行的是政府定價或指導價。這並不是政府物價部門不放權,而是落實市場自主形成物業費標準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是部分業主或因為覺悟不夠,或此前從沒有交過物業費,讓他們自覺自願與物業公司協商服務繳費,存在很大的觀念障礙。二是一些中小城市的很多小區入住率不高,業主委員會根本成立不起來、也無人牽頭成立,沒有業主委員會也就不具備業主自聘物業服務、與物業公司協商服務標準的基礎條件,但地産開發商又不可能長久堅守,確實需要物業公司進駐。三是一些中小城市實力強、規模大的物業公司數量較少,通過有效的市場競爭形成物業服務價格的條件尚不成熟。四是一些基層開發商無視小區業主權利,認為我開發的房子我做主,物業公司和物業費標準自己指定或制定,業主實際上根本沒有選擇物業和商定標準的權力。為了地方穩定,地方政府不得不接入管理。

  可見,放開物業服務收費政府審批管理比較容易,但要讓這一政策在基層有效“落地生根”,就不能簡單地一放了之,而是要有很艱巨的工作和配套措施來保障。首先,要為這一放開政策設置一個合理的過渡期,避免由於放開後無標準而出現的物業小區管理尤其是基層物業小區管理的混亂,收費標準趁機漲價等,最終損害業主利益;其次,加大宣傳,提升業主素質和權利意識,既讓他們知道入住小區繳納物業費的必要性,又要讓他們明白組建業委會實行自主管理維護自身權益的作用和意義;最後,培育壯大基層物業公司,為充分的物業競爭服務創造條件、營造氛圍。這是簡政放權後必須要考慮和審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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