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15年關稅總水準不變,有微調
- 發佈時間:2015-01-12 20:29:39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國務院批准,《2015年關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于2015年1月1日實施。海關總署目前對於進口商品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出口商品稅率和稅則稅目等內容進行了解讀。
進口關稅稅率方面,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的降稅承諾已于2010年全部履行完畢。根據《方案》,今年最惠國稅率保持不變,我國關稅總水準將仍為9.8%。其中農産品平均稅率為15.1%,工業品平均稅率為8.9%。
2015年出口稅則與進口稅則列目一致,商品範圍、稅率沒有變化,對各類金屬非金屬礦砂、煤炭、鋼坯、化肥、紙漿等297項資源、能源和高耗能産品徵收出口關稅,出口稅率在2%~40%之間。其中,對生鐵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繼續對化肥徵收出口關稅,但不再實施季節性出口稅率。
暫定稅率平均為4.4%
“2015年實施進口暫定稅率的商品共計749項,平均稅率為4.4%,相對於最惠國稅率,優惠幅度為60%。”海關總署相關負責人在解讀此次關稅實施方案時表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進口、促進外貿增長若干意見的要求,積極鼓勵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進口,適度支援一般消費品進口,在綜合考慮國內産業和科技發展、對外貿易需要的基礎上,對進口暫定稅率進行了適當調整。
其中,為滿足國內生産和人民群眾生活需要,降低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新增了17項商品實施較低暫定稅率,並在2014年暫定稅率基礎上進一步降低11項商品的稅率水準,主要涉及商品包括四類:有關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以及基礎性原材料,如光通信用鐳射器、數字光處理器鏡頭、手機和平板電腦用物鏡等;有關環保技術和設備,如電動汽車用電子控制制動器、乙烯聚合物制電池隔膜基布等;有關資源能源産品,如白雲石、鎳鐵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包括部分藥品及一般消費品,如降脂原料藥、夏威夷果、單眼相機等。
而根據産業發展和市場情況,對國內已能生産且在數量、品質上可以滿足需要或市場價格已發生較大變化的39項商品,在原暫定稅率的基礎上進行反向調整。包括對製冷壓縮機等36項産品不再執行暫定稅率,恢復實施最惠國稅率;對天然橡膠等7項商品在原暫定稅率基礎上,適當提高暫定稅率水準。
此外,2015年繼續對部分煤炭産品實施最惠國稅率。根據2014年暫定稅率的執行情況,為使界定更清晰,同時考慮相關産品之間的關係,調整轎車用柴油發動機等6項實施暫定稅率商品的涵蓋範圍,修改純電動汽車及混合動力汽車用電機控制器等3項商品名稱。
適時調整協定特惠稅率
依據我國大陸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協議,2015年我國大陸將繼續實施13個協定,即繼續對《亞太貿易協定》成員國、東盟十國、智利、巴基斯坦、紐西蘭、新加坡、秘魯、哥斯大黎加、瑞士、冰島、香港、澳門和台灣等24個國家和地區的有關進口商品實施協定稅率。
同時,根據有關優惠貿易安排項下的分階段關稅減讓方案,進一步下調了原産于東盟、智利、紐西蘭、秘魯、哥斯大黎加、瑞士、冰島、香港以及澳門部分商品稅目稅率;對於原産于巴基斯坦、新加坡以及亞太貿易協定項下已制定優惠原産地標準的商品繼續實施零關稅;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規定,2015年實施該協定稅率的稅目數為622個,平均稅率為0。
在特惠稅率方面,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雙邊換文情況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對原産于孟加拉國和寮國的部分商品實施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特惠稅率;對原産于衣索比亞等24個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97%稅目零關稅待遇;對原産於安哥拉等14個國家的部分商品實施95%稅目零關稅特惠稅率;對原産于毛里塔尼亞和孟加拉國的部分商品實施60%稅目零關稅特惠稅率。
稅則稅目略有變動
據上述海關負責人介紹,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進步、産業結構調整、貿易結構優化、加強進出口管理的需要,根據有關部門和行業的建議,在符合《協調製度》列目原則的前提下,《方案》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了調整。
為完善稅目結構,增列“馬尾藻(稅號:1212.2910)”、“六氟磷酸鋰(稅號:2826.9020)”、“氮化硼(稅號:2850.0012)”、“木糖(稅號:2940.0010)”、“溶聚丁苯橡膠(稅號:4002.1915)”、“充油溶聚丁苯橡膠(稅號:4002.1916)”、“鋁塑複合紙(稅號:4811.5191)”、“其他氣體壓縮機(稅號:8414.8040)”、“教習頭(稅號:9023.0010)”等9個稅目,刪除“甜椒”稅目(原稅號:0712.9060),調整“環丙氟哌酸”稅目位置,並修改稅目名稱2個。
經調整,2015年版稅則稅目總數由2014年的8277個增至828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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