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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首例環境污染案宣判

  • 發佈時間:2015-01-12 15:22:00  來源:山西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不銹鋼渣洗選廠負責人違規排放有毒污水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1月11日,記者從太原市環保部門獲悉,杏花嶺區一不銹鋼渣洗選廠負責人李某,由於沒有環保手續、利用滲坑非法排放含鉻的液體,日前被杏花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該案成為“兩高”最新司法解釋實施後,太原市首例因污染環境而被判處刑罰的案件。

  2014年6月8日至18日,太原市紀檢監察、環保、公安、檢察等部門聯合行動,開展了為期10天的集中打擊環境非法違法行為專項執法檢查。2014年6月8日晚10時30分,檢查組來到杏花嶺區中澗河鄉南窊村,對一家多年打“遊擊戰”的不銹鋼渣非法洗選廠進行突擊檢查。執法人員發現彩鋼生産房內燈火通明,機器轟鳴聲震耳欲聾,位於地面下方的洗選生産線正在緊張作業,破碎後的鋼渣被送入球磨機研磨,渣子送入搖床上進行洗選。洗選耗費了大量的自來水,那麼洗選後的污水又流向何處?執法人員順著排水方向,在廠房外一百米處發現了數個滲坑,違法生産者正是利用了污水的自然滲透來達到排水目的。

  經檢測,洗選廢水中含有不少以各種離子形式存在的鉻。鉻是制取不銹鋼的重要原料,該金屬元素對水體有嚴重危害,屬有毒物質。依照“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標準中,明確規定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坑道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屬於嚴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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