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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和解金應先補中小投資者

  • 發佈時間:2015-01-12 00:0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去年底發佈《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之後,證監會又會同財政部起草了《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於1月9日正式發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來説,規範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與使用是很有必要的,這是行政和解制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重要一步。而且從內容來看,該辦法也確實體現出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比如,規定在制定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時,按照向個人投資者傾斜的原則,對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受償比例做出不同安排。

  不過,以筆者之見,該辦法至少有三處是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或值得商榷的。

  首先,行政和解金應突出優先補償中小投資者。雖然辦法中規定,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要按照向個人投資者傾斜的原則;對個人投資者的補償數額,原則上以其受到的損失為限。但由於個人投資者也包括了大戶與超級大戶,加上“原則上”的提法有其靈活性。因此,在這一條款上有必要突出優先補償中小投資者。

  其次,該辦法對行政和解金的安全性原則進行了強調,規定行政和解金的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等。筆者以為,行政和解金既然是專門用於補償投資者因行政相對人行為所受的損失,那麼就只能以銀行存款的方式存放在銀行裏,而不應用於購買國債、央行債券等。後者屬於挪用行政和解金範疇,應堅決予以禁止。

  此外,行政和解金在補償投資者後若有剩餘,應當劃撥給投資者保護基金所有,用於保護投資者利益。而不應如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那樣“上繳國庫”。實際上,目前股市上將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所得款項上繳國庫的做法是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損害了投資者利益。這種做法有必要予以糾正,尤其是不能將這種做法延伸到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中來。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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