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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兼併重組獲享所得稅優惠新政

  • 發佈時間:2015-01-09 20:30:22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為了進一步支援企業兼併重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佈兩項通知,宣佈擴大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範圍,並對非貨幣性資産投資給予遞延納稅等優惠政策,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兩部門發佈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明確,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産收購中,被收購股權或資産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

  在股權、資産劃轉方面,通知指出,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企業100%直接控制的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産,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産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産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一是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二是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産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産的原賬面凈值確定。三是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産,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根據兩部門同時發佈的《關於非貨幣性資産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政策此前僅在上海自貿區內實施。

  該通知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産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産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産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産的公允價值確定。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産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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