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計罰 罰到違法企業心疼
- 發佈時間:2015-01-09 04:37:19 來源:鄭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記者 楊維漢 余曉潔) 1月1日,史上最嚴環保法正式施行。與新法相配套,環保部出臺的環保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處罰辦法,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實施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辦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等四個規章,也于近期實施。
對違法排污“零容忍”,嚴懲不法企業的“組合拳”相繼打出。其中,按日計罰對企業影響很大,受到社會關注。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王煒、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研究所副所長胡靜、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竺效等官員、學者對規章要點予以解讀。
按日計罰 罰無上限
【規定】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五)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暗查方式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時發現排污者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可以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解讀】按日連續計罰打破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的限制,使“罰無上限”,對違法排污企業來説,無疑是一把高懸的利劍。啟動按日計罰要滿足三個條件:1.企業要有違法排污行為。2.按照水、大氣等專門環保法律的規定受到罰款處罰。3.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啟動按日計罰。
例如,環保部門1月1日去查違法排污企業,發現有違法排污行為,決定給予罰款處罰,出具責令改正的決定書,要求立即停止排污行為。1月1日,責令改正停止排污的決定書送達生效,從1月2日開始起算的30天之內,環保部門可以在其中任何時間前去督查,查看企業是否停止排污。假定1月10日環保部門到企業去督查,但是看到企業還在違法排污,認定其拒不改正,這時候按日計罰開始啟動,從2日到10日的這9天裏,每天罰款。這個處罰過程是可以滾動計算下去的,比如10日環保部門還可以繼續下達責令改正停止排污的決定書,如果還不停止,可以從11日再開始計算。
查封扣押 硬朗執法
【規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一)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製革等工業污泥的;(四)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産、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
【解讀】新環保法實施前,法律未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污染企業的權力,因而在以往執法過程中,對肆意污染、破壞環境並拒不配合執法等違法行為不能採取強制措施,客觀上放縱了違法行為。現在,長期飽受執法手段“偏軟”困擾的基層執法人員可以硬起來了。實施查封扣押根本目的,是要及時遏制污染狀態的蔓延與擴大。
公眾參與 全民監督
【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一)被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的;(二)具有試驗、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藥、生物類省級重點以上實驗室、二級以上醫院、污染物集中處置單位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或者可能對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的;(三)三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解讀】史上最嚴的環保法要達到史上最嚴的環保效果,需要地方黨委政府認真履職,更要發揮公眾和社會組織的參與和監督作用,按照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讓社會公眾真正參與進來監督,在這個格局之下,環境執法效果一定會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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