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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三次走私將追究刑事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1-08 19:29:43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趙景祿 袁娉婷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從深圳海關隸屬羅湖海關了解到,近日,一名大陸女性旅客在一年內兩次因走私被海關行政處罰後,仍然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再次走私物品入境被海關查獲。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將面臨刑事處罰。

  2014年12月30日中午1點左右,一名中年女性旅客推著手推車從羅湖口岸過關,被海關列為重點查驗對象。經檢查,在當事人行李內查獲未向海關申報的名牌香水近30瓶和其他化粧品若干,均是香奈兒、古馳、寶格麗、阿瑪尼等國際名牌。同時,海關關員還在其行李內發現了幾十份快遞單,上面填寫了收件人和物品等資訊。經當事人供述,此次所超量攜帶的香水等化粧品是為他人代購,當事人準備從香港走私進內地後再轉賣給客戶並從中賺取利潤。快遞單上填寫的正是客戶的收件地址、電話和代購物品的資訊。而前兩次走私,當事人則是受雇于“水客”團夥,採用“螞蟻搬家”的方式走私物品入境並賺取帶工費。

  海關關員調閱了當事人的通關記錄,發現當事人為短期多次進出境旅客,經常往返于香港和內地之間,曾因超量攜帶電子産品、食品、飾品等被海關退運或徵稅達8次之多。當事人一年內已經有兩次因走私被海關行政處罰的記錄,這次則是當事人年內第三次因涉嫌走私被海關查獲。

  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關條款規定,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凡一年內因走私行為被海關處罰兩次,第三次再實施走私行為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至今,羅湖海關已刑事立案“一年三次走私”案件163宗,2014年全年共查獲此類案件38宗。

  (趙景祿袁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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