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770號民事判決書;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2015)包執字第00038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現張躍娟坐落于屯溪路261號2幢602室,建築面積52.04平方米的房屋已裁定過戶,特公告合産004798號《房地産權證》作廢。
合肥市房地産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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