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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 作投資核準前置條件

  • 發佈時間:2015-01-08 07:0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包括銀行貸款承諾、融資意向書、資金信用證明等十八項企業經營自主權範圍內的項目,將不再成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近日,發改委、中央編辦聯合發文通知,再次明確企業的自主經營權。

  通知稱,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政府僅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佈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外部性”方面進行核準。對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金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産品技術方案等“內部性”條件,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投資自主權,不得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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