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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有了新規

  • 發佈時間:2015-01-08 05:45:3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郭文鵑 何川報道: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1月6日晚間正式發佈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對評級機構、評級對象、評級業務規範和評級業務監管等相關事項做出了細緻安排。

  據了解,該《細則》所稱證券評級業務,是指對下列評級對象開展的資信評級服務: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的債券、資産支援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産支援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上述規定的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評級對象。此外,該《細則》還明確,在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非公開發行證券評級業務比照細則執行。中國證監會及自律組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銀行金融債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業內普遍認為,《細則》出臺對規範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執業行為,提高證券評級機構執業水準,提升行業公信力意義重大。

  長期以來,我國債權類産品結構單一,發行主體以央企、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居多,客觀上制約了評級機構壯大。全國性評級機構數量少,業務範圍狹窄且收費低,權威性尚未樹立,成為行業發展的尷尬現狀。“未來隨著債權産品豐富,對資信評級機構要求也將逐步提高,出臺行業規範正當其時。”武漢科技大學證券金融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

  操作流程方面,按照《細則》規定,評級機構組織的評級項目組要以盡職調查取得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根據信用評級方法和評級指標體系,整理定量和定性數據,在對評級對象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礎上撰寫評級報告初稿,初步擬定評級報告和評級對象的建議信用等級。

  為了適應債券市場化程度提高後的複雜形勢,明確採用動態性評級成為《細則》內容的一大亮點。《細則》指出,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密切關注與評級對象有關資訊,發生影響前次評級報告結論重大事項的,證券評級機構應當進行不定期跟蹤評級。這些重大事項包括,評級對象為企業主體或其發行的債券的,企業名稱、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生産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涉及可能對其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的重大合同;評級對象為資産支援證券的,未按計劃説明書約定分配收益;資産支援證券信用等級發生不利調整;專項計劃資産發生超過資産支援證券未償還本金餘額10%以上的損失等。

  記者還注意到,此次《細則》專門指出,中證協可以採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證券評級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容包括:證券評級業務程式是否合規;盡職調查工作的形式、內容、時間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評級品質控制、信用評級委員會、資訊保密、利益衝突防範等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等。董登新表示,未來甚至可能出臺專門針對評級機構的評級規則,為行業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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