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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也敢賣 房産老闆遭判刑

  • 發佈時間:2015-01-06 15:43:00  來源:重慶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房地産公司非法銷售被法院查封的房屋181套,涉案金額1.9億元,造成大量購房者未能按期接房的嚴重後果。日前,渝中區法院一審判決:房地産公司法人代表吳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被判刑二年,緩刑二年。

  法院查明:2009年,吳某成立重慶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及負責人,建設位於渝中區新華路201號的重慶國際大廈。2010年2月,吳某與劉某簽署風投協議,向其借款5000萬元;同年10月,吳某用建設中的重慶國際大廈部分樓層作為抵押,向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信信託公司)貸款2億元。

  2012年5月,劉某以吳某未履行風投協議為由,向市五中院申請訴前財産保全,重慶國際大廈第19層至64層部分房屋被查封。

  同年11月,中信信託公司以吳某未按時歸還貸款及利息為由,向市高院申請查封重慶國際大廈。之後,重慶國際大廈負2層至64層部分房屋被司法查封。

  同月12日,劉某以吳某未履行市高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為由,申請查封重慶國際大廈。之後,重慶國際大廈1至2層部分房屋被查封。

  法院還查明:吳某在明知被查封的情況下,從2012年5月17日至同年12月底,向購房者銷售181套被查封房,銷售金額達1.9億余元,實際收款1.57億余元。

  2013年8月15日,公安機關將吳某拘傳到案。

  法院認為,吳某作為房地産公司法人代表及負責人,在明知被查封的情況下,非法變賣銷售查封房,涉案數額巨大並導致大量購房者未能按期接房,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

  鋻於被告人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承辦法官稱,所謂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産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産,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並未明確規定該罪為單位犯罪,故重慶某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不成立本罪,應依法追究吳某的刑事責任。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郝紹彬 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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