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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農田水利乾涸在“最後一公里”

  • 發佈時間:2015-01-06 01:31:03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將新聞進行到底

  文·本報記者 王 怡

  最近媒體報出,河南省唐河縣2012年度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中央、省配套資金1600萬元,工期120天,然而截至目前這項工程仍未能投入使用,一些設施損毀嚴重,導致2014年度大旱時,部分莊家絕收。

  2014年,在打通農田水利“最後一公里”的攻勢下,全國各地興修設施的熱情高漲。不過,産權主體、權責界定不清晰,長期成為農田水利乾涸在“最後一公里”的重要原因。近日,記者跟隨水利部組織的中央媒體採訪團考察了貴州、安徽兩省在小型水利工程産權制度改革方面的具體工作。

  ——新聞緣起——

  形同虛設 水利設施遭遇沒人管

  山清水秀的貴州省並不是缺水的省份,然而貴州省遵義市鳳岡縣河壩村的村民胡玉泉告訴科技日報記者,早些年,國家投資給他們修建了一套完整的供水設施,由於産權不明、管理混亂,導致這些水利設施形同虛設。“建好的設施沒人管,這個問題在豐水年份體現不出,但每逢缺水的年份,大家用水就會遇到困難。”

  在我國,目前已建成的各類小型水庫超過2000萬處。長期以來,大量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産權不明晰、管理主體缺位、責任不落實、經費無著落、工程老化失修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工程安全運作和效益的充分發揮。

  據水利部的專家介紹,我國水利設施薄弱、水資源短缺,水價還沒有充分發揮在水資源節約保護中的杠桿作用。雖然這幾年對農田水利的投資提速,但是農田水利“最後一公里”的問題,許多地方一直沒有解決好。另外,農村水利項目“重建輕管”現象也制約著農業生産的發展。

  針對這些問題,2014年初,水利部印發了《水利部關於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在水利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建立水權制度和水價機制等10個方面提出了改革舉措。其中,小型水利工程産權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關於農村産權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水利部部長陳雷曾表示,在深化水利改革方面,將穩定並增加公共財政投入,落實水利金融支援相關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水利建設;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創新水利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推進流域綜合管理和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在水權制度建設和水價改革方面,構建水權交易制度,建立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價格機制。

  ——核心關注——

  明晰權屬 創新“三權”剝離

  位於鳳岡進化鎮臨江村的九龍水庫,是一個小型水庫。通過國家小型水利工程産權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將其産權明確給村委會。在聽説村委會擁有自主權後,當地鎮上的一家生態農業公司主動找到府,與村委會商洽,希望可以將九龍水庫承包給他們經營管理。

  在取得村委會的一致通過後,九龍水庫明晰了産權,採取第三方承包經營的管理方式。承包水庫的九龍生態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每年上繳承包費到村集體。同時還加強對九龍水庫的打造,提升其旅遊觀光價值。在原本貧瘠的水庫下游田地,與涉及到土地流轉的33戶群眾協商,由九龍公司出資將山地修建成山塘,可蓄水10萬立方米,灌溉農田200余畝。

  在投資修建水利設施的過程中,鳳岡縣所嘗試的創新形式便是將山塘産權歸群眾集體所有,將山塘作價入股九龍公司,群眾佔25%的股份,山塘由九龍公司負責經營管理,年終分紅給33家農戶。由於開發的山塘主要用於觀光生態,土地流轉的農戶可以優先在九龍公司中工作,一方面帶動了當地群眾就業,另一方面也盤活了小型水利工程的資産價值。

  記者在九龍生態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看到了水利工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水權證等三證。讓工程所有權作為“財産權”徹底分離出來,明晰所有者主體,工程所依附的集體土地,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承包經營、流轉使用來解決所有者與承包者間的産權問題及責任問題;作為工程效益主體的水資源,則通過有償使用或“協商”獲得水權,有效破解了小型水利工程特別是小山塘、小水庫産權難以明晰的難題。

  眼下,農田水利的産權改革已上升為國家層面的議題。在2014年9月,水利部、發改委、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鼓勵和支援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以及多部委聯合啟動農田水利設施産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之後,記者在走訪安徽、貴州兩省發現,很多農田水利建設項目中,均將“明晰産權、明確權責”寫入項目實施計劃。

   管護分離 嘗試招標養護

  在實行家庭聯産承包制之前,農村水利工程建設主要依靠村集體,當時的農田水利建設取得了不錯的成效。然而近30年來,由於農村集體力量小,沒有經費和主動性去建設,不少地方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停滯不前,甚至出現了倒退。

  “一條農渠會經過很多農戶和農田,産權難以界定,誰來投資、誰來管護都無法落實。”安徽省廣德縣水務局副局長彭常勝告訴記者,造成這一問題的關鍵

  原因是收益主體、責任主體不明確,應當創造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在建設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時,這些新型主體自身有需要,也有經濟實力和管理能力,由他們牽頭建設並享受國家補貼。

  廣德縣的野沖水庫,一泓清澈的碧水依偎著乾淨堅固的壩體,周圍綠植環繞。記者了解到,廣德縣鄉鎮是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水利工程養護公司承擔水庫維修養護工作的。彭常勝告訴記者,這也是全國第一個嘗試實施水利設施招投標養護的工程。

  在安徽,即將開始的農田水利建設將按照明確事權、改革産權、多元投入、建管結合的原則,探索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使用權交易平臺試點建設。安徽水利廳副廳長張肖介紹,安徽省對建成後的小型水利工程,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積極開展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制度改革,做到了明晰産權歸屬、管護主體、管護內容、管護標準。今後在産權主體真正到位的基礎上,將進一步採取多種形式,搞活經營權,提高管護效率。

  ——專家觀點——

  轉變模式 用“活”水利設施

  我國農田水利建設歷史欠賬多、薄弱環節多、積累矛盾多,農業抗禦自然災害能力較低,農田水利嚴重滯後且建設標準較低,配套不全、老化失修嚴重、設施不足等問題十分突出。同時,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給農田水利基礎建設和管護帶來了新的困難和問題。

  對此,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李雪松就曾指出,明確農民、農民合作組織和村集體組織作為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建設和管護的主體單位是水利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環。應改變傳統的“集體所有、集體收益、集體出資”管護模式,根據農田水利設施的規模、投資來源、現狀和效益等情況,在做好資産評估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受益對象和範圍,將財政投資形成的資産轉為集體股權,或者量化為受益農戶的股份。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通過分攤、公約或競拍等方式將管護責任分解落實到項目受益村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或承包經營單位。

  除了由政府主導的管護模式外,李雪松認為,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培育多種形式的新型管護模式也是可以嘗試的。比如經營承包模式,以“承包確權”為核心,將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的經營權承包到農戶;村民“自選、自建、自管、自用”模式,由村集體申報農田水利項目,並選舉項目建設理事會負責組織施工、材料採購、設備租賃和財務管理;用水戶協會管護模式,成立農民用水協會,通過徵收水費,組織管護農田水利設施;專業化管護隊伍模式,水管單位推行管養分離,組成專業養護隊;委託企業管護模式,涉農企業簽訂流轉土地範圍內小農水工程託管協議,在産權歸集體的基礎上管護流轉土地範圍內農田水利設施;合作社模式,建立水利專業合作社,服務農田水利建設和管護。

  就像採訪中基層水務幹部所説,“沒有一個中藥方子包治百病”,我國水利設施制度建設要在積極的探索中不斷前進發展,把水用活、用好才是最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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