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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4-12-31 09: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1日訊 為加強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分類監管,進一步提高行業公司治理水準,保監會起草了《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以下為《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全文

  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準,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監管和分類監管,防範化解風險,推進保險業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治理評價是指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水準和風險狀況的判斷、評價和分類,評價結果主要依據保險法人機構開展的自評和中國保監會實施的監管評價得出。

  第四條保險法人機構對公司治理自評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中國保監會負責對各保險法人機構的公司治理進行監管評價,並綜合公司自評和監管評價情況得出評價結果。

  第五條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透明。評價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為準則,力求標準統一,程式嚴格,資訊公開。

  (二)突出重點。評價重點關注保險法人機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和風險點,著重防範系統性和綜合性的公司治理風險。

  (三)動態評價。中國保監會根據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以及公司具體情況的變化實施動態評價,每季度更新評價結果。

  第二章 評價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公司治理評價主要包括資訊採集、資訊整理、資訊更新、形成評價結果等步驟。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根據評價需要,全面收集反映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狀況的資訊。資訊採集渠道包括:

  (一)非現場檢查。包括保險法人機構的報告、報批文件及召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等。

  (二)現場檢查。中國保監會通過現場檢查形成的檢查報告、行政處罰、監管談話、監管函等。

  (三)新聞報道和獨立評級機構的評價。

  (四)保險法人機構的公開披露。

  (五)可採集反映公司治理狀況資訊的其他渠道。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對採取的資訊進行鑒別和篩選,建立各保險法人機構的公司治理情況檔案,收錄公司治理基本情況、存在問題等資訊,對有關問題逐項列明發現時間、發現方式、問題原因、公司整改方案、整改情況及可能採取的後續監管措施等。

  第九條中國保監會動態更新各保險法人機構的公司治理情況檔案,及時更新基本情況,並對經整改已解決的問題及時予以登出,同時將已解決的問題記錄存檔,對未按監管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持續跟蹤至整改完成。

  第十條監管評價採用評分制,分值由機構自評分和監管評分加權得出,記為綜合得分,滿分100分。其中,機構自評分權重40%,初始分值為0,最高不超過100分;監管評分權重為60%,初始分值為100,最低不小于0分。

  第十一條保險法人機構每年開展一次公司治理自評,並於次年4月30日前將自評表連同公司治理報告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結果經中國保監會核實後作為次年整個年度的機構自評分。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現場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對機構自評分進行調整。

  保險法人機構從職責邊界、勝任能力、運作控制、考核激勵、監督問責等五個方面進行自評,具體指標及評分標准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中國保監會從依法合規方面對保險法人機構實施監管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得到監管評分,每季度更新一次。

  監管評價指標分為約束性指標、遵循性指標及調節指標:

  (一)約束性指標:反映保險法人機構在公司治理方面是否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

  (二)遵循性指標:反映保險法人機構在公司治理方面是否遵循現行有效的監管性指引。該類指標適用“遵循或解釋”原則,未遵循有關指引但能給予合理解釋的,分值不作特別處理。

  (三)調節指標:描述保險法人機構是否存在以下特定情形:

  1.公司治理實踐獲得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組織授予且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國際性表彰或獎勵;

  2.公司治理實踐獲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授予且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全國性表彰或獎勵;

  3.公司治理經驗被中國保監會在行業內推廣;

  4.有關加強公司治理監管的建議經中國保監會採納;

  5.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內部授權規定;

  6. 最近三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被拒絕發表意見;

  7. 最近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外部審計機構發生過非正常變更;

  8.有關公司的媒體負面報道或舉報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屬實且對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響;

  9.其他經中國保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

  第三章 評級方法

  第十三條中國保監會根據公司治理評分對保險法人機構評級,評級結果分為優質、合格、重點關注、不合格四級。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每季度更新一次公司治理評級結果,必要時可以調整評價週期。

  第十五條等級劃分標準為:綜合評分大於等於90分,小于等於100分的保險法人機構定級為優質;綜合評分大於等於70分,小于90分的保險法人機構定級為合格;綜合評分大於等於60分,小于70分的保險法人機構定級為重點關注;綜合評分小于60分的保險法人機構定級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保險法人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定級為不合格:

  (一)公司資産存在被挪用或侵佔情況,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最近三年有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所在公司因職務經濟犯罪問題接受組織調查或司法處理;

  (三)最近三年存在股東之間嚴重對立導致股東(大)會、董事會長期不能正常運作情況;

  (四)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存在重大公司治理風險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實施紅、黃牌警告[H1] 制度。對首次未按監管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保險法人機構,出示黃牌,直接降級為重點關注,並對整改情況持續跟蹤;就同一問題經兩次監管要求仍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對保險法人機構出示紅牌,將其直接降級為不合格,並採取相應級別的監管措施。

  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有權根據公司治理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結果級別,並給出調級説明。

  第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根據評價工作需要調整評價指標,並制定評分規則。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認為有必要的,可聘請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對保險法人機構開展公司治理評價。

  第四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將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結果用於非現場監管,並根據非現場監管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十二條中國保監會進行行政許可審核時,對許可條件包含公司治理內容的,將評級結果作為審核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中國保監會根據評級結果對保險法人機構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一)對優質類公司,不採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二)對合格類公司,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風險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4.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三)對重點關注類公司,除可採取對合格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的計劃;

  2.限制股東權利,責令股東轉讓所持公司股權;

  3.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4.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

  5.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6.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不合格類公司,除可採取對合格類、重點關注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依法採取整頓、接管以及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險公司治理報告>報送工作的通知》(保監發改[2012]124號)附件中的《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公司治理風險指標表》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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