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養殖為名的非法集資案例
- 發佈時間:2014-12-30 08:29:23 來源:內蒙古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余某原本經營了一家養豬場,因經營不善頻臨倒閉。2011年5月,余某以其經營的養豬場需要資金為由,先後吸收楊某、黃某的資金30萬元,並承諾以月息4分至6分的回報。2012年6月,余某以在做生意資金緊張為由吸收李某資金30萬元並承諾月息4分的回報。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余某先後吸收汪某、王某資金86000元並承諾月息3分至6分的回報。2012年3月、2012年8月,余某先後分兩次吸收鄒某資金3萬元並承諾月息3分至6分的回報。2013年4月,余某吸收徐某資金8萬元並承諾每月利息6000元的回報。至今年5月被抓獲時,余某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79.6萬元。
法院認為,余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80萬元,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176條之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風險提示: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往往易滋生新的犯罪。該類犯罪活動表現為涉案人員多、身份複雜、資金流向廣、地區跨度大、週期長、法律關係複雜,甚至案中有案,往往伴隨著詐騙、高利放貸、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
2.大量投資者往往不熟悉犯罪分子所經營項目的運作機制和運作情況,對市場的“遊戲規則”更是知之甚少。眾多被害人對涉嫌犯罪主體在市場中的主體身份毫不懷疑,因過分追求高回報而缺乏警惕。
內蒙古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非法集資案例風險提示(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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