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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出臺規定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 發佈時間:2014-12-29 12: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9日訊(記者 李萬祥)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出臺《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明確規定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六項權利。

  在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方面,《規定》明確,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要嚴格審查決定是否許可,並在3日以內答覆;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進行會見;偵查終結前,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時,檢察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根據《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訴訟代理人經檢察機關許可後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檢察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安排律師閱卷,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説明並安排其在3個工作日以內閱卷。這一規定進一步保障了律師的閱卷權。

  同時,《規定》明確,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證據,包括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律師認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的,檢察機關要在受理後10日以內進行審查並答覆。

  此外,《規定》還明確要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提出意見的權利。如,檢察機關要主動聽取並高度重視律師意見;法律未作規定但律師要求聽取意見,檢察機關要及時安排聽取;對於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包括不構成犯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檢察人員必須審查,並説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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