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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開放滯後於産業發展

  • 發佈時間:2014-12-28 22:29:39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商務部研究院副研究員 聶平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加入WTO前,我國已逐步開放金融領域,1999年底,已批准設立了各种經營性外資金融機構191家(不含保險業)。加入WTO後,我國金融服務業在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四種方式上作出了大範圍的開放承諾,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進程明顯加快。截止2013年4月底,來自15家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在華設立38家外商獨資銀行(下設271家分行)、2家合資銀行(下設3家分行)、1家外商獨資財務公司,來自25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國銀行在華設立93家分行;共有外資人壽保險公司26家,佔國內人壽保險公司總額的38.2%,外資非人壽公司21家,佔國內非人壽保險公司總額33.3%。同時,截至2012年底,我國32家中資銀行引進了42家外國戰略投資者;我國共有7家外資參股的證券公司,主要以經紀業務的高端客戶和投行業務為主。

  基於多邊貿易體制下的開放

  2001年我國加入WTO,對金融領域開放有大量承諾,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需符合謹慎性的要求;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外資獨資公司,允許外國壽險公司設立外資佔50%的合資公司;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股權不超過49%,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擁有不超過1/3的少數股權。隨後,我國簽署了9個自由貿易協定,其中除了中國-瑞士的FTA外,在其他8個自貿協定中對金融開放的承諾與WTO保持一致。入世後,隨著行業的發展,我國主動擴大對外資金融領域的開放:一是2012年證監會修改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將證券公司外資股比從33%提高到49%,這點在中國-瑞士FTA中有所體現;二是2012年修改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我國開始允許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法定險種市場—交強險。此外,在內地與香港澳門和台灣簽署的CEPA和ECFA以及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貿區中,我國都進一步擴大和深化了金融服務的開放。但是應該看到,CEPA和CEFA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簽署的服務業開放承諾,代表的是我國國內不同地區的相互開放,儘管是協議開放,但性質更傾向於自主性開放,僅針對來自香港、澳門和台灣的金融服務者提供的特定開放。同時,上海自貿區僅允許在特定區域內對外資擴大金融開放。因此,CEPA、ECFA以及上海自貿區是我國金融服務在局部範圍內的進一步開放,並不影響金融業整體和全局的對外開放。因此,整體而言,我國金融服務的開放是以多邊貿易體制下的開放為基礎的,入世十多年來,並沒有出現明顯的擴大開放和深化開放。

  金融服務開放水準不高

  比較不同服務行業,我國金融領域的開放水準明顯偏低。基於Hoekman頻度法對我國WTO的開放承諾進行度量的結果顯示,在開放承諾的9大服務行業中,金融服務的開放水準僅高於教育服務,而低於其他7大行業。具體看,金融服務的開放度僅為0.63,低於我國服務業的整體開放水準(0.66),尤其是市場準入方面,金融服務的開放度僅為0.31,是所有行業中對外資準入限制最嚴的,遠低於0.55的平均開放水準(見表1)。另外,從OECD發佈的全球40個國家18個行業的服務貿易限制指數來看,我國保險和商業銀行的指標分別為高達0.50和0.49,高於我國18個行業的平均貿易限制指數0.45。

  與産業發展相比,金融服務開放水準也明顯偏低。2005~2013年,金融業增加值在第三産業增加值中平均份額為11.2%,並且産業發展能力不斷提升,2013年份額達到12.8%,高於2005年4.7個百分點;與此同時,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在服務貿易總額中的平均比重僅為5.4%,並且開放水準沒有明顯提升,一度還有所下降。因此,我國金融服務對外開放明顯滯後於産業發展。主要原因在於,我國保留了較多限制金融開放的條件。以銀行業為例,雖然不少外資銀行已在華設立分支行,但大部分外資銀行仍以代表處的形式在華開展業務,經營範圍有限。外資銀行在中國的市場份額僅佔1.93%。外資銀行在華經營受到業務和地域限制,有持股比例限制、開設分行的限制和數據要求、業務種類限制、許可程式與要求以及資本和流動性限制(如外債配額限制)等。

  從國際比較看,我國金融服務對外開放程度低。相比其他國家甚至是其他發展中國家,我國在金融領域的開放度都是相對有限的。來自OECD的數據顯示,我國保險和商業銀行的貿易限制指數高於新興國家(包括中國、巴西、印度、俄羅斯、印度尼西亞和南非六個國家)平均水準0.06和0.05,更明顯高於世界平均水準0.29和0.3。因此,我國金融服務業開放面臨較大外界壓力,尤其是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入世十多年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水準明顯提升,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大國,金融業也相應有了巨大的改變,但是我國的金融開放水準依舊停留入世階段,對外資進入保留了過多限制,這使得我國容易遭到來自國際社會的指責。

  産業國際競爭力是基礎

  儘管相比國內其他服務業以及全球其他國家而言,我國金融服務的開放水準較低,但應該看到,産業的國際競爭力水準決定了我國金融服務的開放水準。2002-2013年,儘管我國包括保險在內的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明顯上升,從-0.86升為-0.56,但與其他國家相比,競爭劣勢非常突出。從表2可以看到,與美國、德國、英國等金融服務貿易強國相比,我國明顯處於弱勢;而與金磚其他三國相比,我國金融的國際貿易競爭力水準也最低。金融在一國的重要性以及目前國際競爭力的弱小使得我國在金融領域的開放一直非常慎重。

  金融危機後,世界經濟貿易格局和投資規則出現新調整,國內改革開放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攻堅階段,我國需要通過新一輪的開放尤其是服務業的開放在國際上獲取更多的規則制定權,也需要通過新一輪的開放來倒逼國內改革和進一步發展。因此,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在國際競爭力不斷上升的前提下,可以適當地、有選擇性地進一步擴大和深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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