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烏龍指”主角告證監會一審敗訴
- 發佈時間:2014-12-27 02:31:12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京報訊 (記者李蕾 張媛)經過三次延期宣判後,楊劍波告證監會一審敗訴。12月26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原總經理楊劍波訴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當庭表示將上訴。
楊劍波一審敗訴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錯誤,在進行ETF套利時下單234億元最終成交72.7億元,大量買單瞬間推升滬指5.96%,造成當天A股和股指期貨市場大幅波動。隨後,光大證券做出了借道ETF賣出股票和股指期貨鎖定虧損的對衝措施。去年11月1日,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認定這一對衝措施為內幕交易,對包括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在內的四名主要責任人作出處罰,楊劍波終身不得進入證券和期貨市場,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楊劍波不服這一處罰,於今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證監會撤銷處罰決定。
判決書顯示,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共有三個:一,錯單交易資訊能否構成《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內幕資訊;二,光大證券案發當日下午的對衝交易能否構成基於既定投資計劃、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為,從而不構成對內幕資訊的利用;三,楊劍波是否構成其他直接責任人。
對於上述三個焦點,北京一中院認為,首先,證監會將錯單交易資訊認定為內幕資訊,並未超出上述法律法規對內幕資訊定義的範疇;其次,光大證券當日下午的對衝交易,是在錯單交易資訊形成之後,直接針對錯單交易而採取的對衝風險行為,而非基於內幕資訊形成之前已經制定的投資計劃、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為;對於第三點,法院認為,錯單交易發生在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而楊劍波時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參與了光大證券決定實施對衝交易的相關會議,且是負責執行當日下午對衝交易的人員。
楊劍波稱判決書理由牽強
“考慮過自己可能在判決中失利,但判決書這樣寫是我沒想到的。”楊劍波表示,判決書的理由很牽強,很多關鍵性的問題在判決書中忽略了,不討論也不回答。
楊劍波認為,自己當日的對衝交易是基於既定投資計劃、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為,可以作為內幕交易的抗辯事由。但判決書稱,作為抗辯事由的既定計劃和指令應當包括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具體內容。
“做計劃的目的就是為了應對不確定性,交易中很多事情不可能在之前就預料到,我怎麼知道我在未來某個時點要交易5000塊還是8000塊?”楊劍波説。
楊劍波的代理律師,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翼飛也表示,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的管理制度其中一部分就是用來應對交易異常的,交易異常什麼時候發生沒有人知道,也不可能提前制定好交易時間和交易數量等,如果提前制定得這麼詳細,就不是應對交易異常,而是存在操縱市場的嫌疑了。
除此之外,他認為,判決書對內幕資訊的構成要件認定錯誤,同時未對是否構成內幕交易進行正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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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負面影響大
新京報訊 (記者金彧)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劍波不服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駁回了楊劍波的訴訟請求。
對此,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對證券期貨市場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給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造成了損失,證監會嚴格執法,對相關主體和責任人員進行嚴厲處罰,反映了證監會嚴懲違法違規,禁止不當交易,維護市場秩序的一貫決心和態度。
張曉軍昨日還通報稱,證監會和相關執法部門自2013年下半年啟用大數據分析系統以來,立案調查41起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案件,共有39名涉案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下一步,證監會將不斷提升監管執法水準,加大對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的打擊力度。
■ 楊劍波訴證監會案大事記
2013年8月16日
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錯誤,造成當天A股和股指期貨市場大幅波動。隨後,光大證券做出了借道ETF賣出股票和股指期貨鎖定虧損的措施。
2013年8月20日
光大證券證實策略投資部負責人楊劍波,因此前業務活動中出現重大風險事故,被暫停職務,協助監管部門調查處理。
2013年11月1日
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8·16”事件中光大證券採取的措施為內幕交易。光大證券被罰5.23億元,徐浩明、楊劍波等4名責任人被分別罰款60萬元,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2014年2月8日
光大證券“烏龍指”主角楊劍波因不服證監會對該事件的判罰,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證監會的處罰決定。
2014年12月26日
在三次延期後,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楊劍波訴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當庭表示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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