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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你要注意什麼

  • 發佈時間:2014-12-24 02:33:16  來源:長沙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發佈公告,有關辦法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會隱含著怎樣的法律風險呢?

  對於新辦法的出臺,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嘯認為要關注新辦法完善了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的模糊性。在《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股權交易各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這裡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便規定較為模糊。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一是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其二是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其三是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其四是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其五是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其六是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産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産份額核定。”而新辦法把明顯偏低各種情形和正當事由進行了明確,其中的複雜關係,還需各位企業老總仔細參閱,好生思考。(記者 曹開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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