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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廣告法 根治網際網路侵入式廣告

  • 發佈時間:2014-12-23 20:19:02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近期根據群眾舉報,對傳播色情低俗及虛假謠言資訊的迅雷彈窗服務採取關停措施。此前,中國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曾發佈公告,公開曝光譴責迅雷、搜狐、騰訊、酷屏等網站利用彈窗傳播低俗資訊的行為。國家網信辦表示,將採取專項行動對網路彈窗進行重點治理。

  國家出重拳打擊網路彈窗贏得社會上一片叫好聲。長期以來,網路彈窗成為色情、暴力、詐騙、病毒的載體,令網民不堪其擾。專家指出,網路彈窗廣告屬於典型的網際網路侵入式廣告,應該在廣告法中對網路廣告做出明確規定,同時加強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還網民一片清凈的網路空間。

  彈窗廣告成網路“牛皮癬”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介紹,網路彈窗已基本涵蓋網站、網頁遊戲及播放器在內的絕大部分網際網路産品,成為網上資訊傳播和廣告推廣的重要方式。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網民常用軟體中,有彈窗廣告行為的軟體達1221個,其中每天彈出廣告數量超過1000次的軟體近500個。

  網路彈窗的初衷是為了使用戶更方便快捷地獲取突發新聞和重要資訊,但是隨著用戶數量增加,網路彈窗逐漸被濫用,色情資訊、詐騙連結、流氓軟體及病毒乘虛而入,甚至形成一條巨大的利益鏈條,嚴重擾亂網際網路傳播秩序,成為屢禁不絕的網路“牛皮癬”。

  “網路彈窗廣告屬典型的侵入式廣告形式,強制網路用戶觀看廣告,不惜用技術手段或突破內容下限的不當誘導,並佔用用戶記憶體資源,甚至還可能收集用戶的敏感數據。”長期研究廣告法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吳峻説。

  “在我國廣告立法中,必須重視對侵入式廣告或推銷策略的規範。”吳峻説,目前廣告法及修訂草案中對網路彈窗廣告並無直接相關規定。由於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及相關法律理論建設,法律總是疲於追趕侵入式廣告的各種形態,無法對之進行有效規範。在廣告法修訂草案中,應順應網際網路的發展,將網際網路運營商也作為廣告發佈者予以界定,從而為規制網路彈窗廣告留有餘地。

  此外吳峻建議,應該重視對侵入式廣告制度及理論研究,細緻考察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意義,在此基礎上完善並總結出系統的制度設計,從根本上對這種廣告模式予以規範,在廣告發佈者、媒體、用戶之間實現有益於市場發展和其他權益保護的平衡。

  立法保障廣告受眾選擇權

  網路彈窗給用戶帶來的不僅是網頁頻繁被遮擋的煩惱,而且很多彈窗設置了虛假關閉標識,點擊關閉實則是打開其連結的網頁,甚至有的根本就沒有關閉按鈕。

  吳峻介紹,目前對此作出規定的僅有工業和資訊化部2011年發佈的《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據該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彈出廣告或者其他與終端軟體功能無關的資訊窗口,應以顯著方式向用戶提供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標識。“這是一種默示允許的規制方式,即如果消費者不借助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關閉窗口加以拒絕,則允許以網路彈窗的形式發佈廣告。”吳峻説。

  “目前知情權和選擇權僅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所確立,其適用對像是消費者。而網路用戶不只限于消費者,還包括更廣泛的主體,導致很多網路用戶無法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北京市漢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萬臣説。

  “應通過立法明確網路廣告受眾的事前知情權和選擇權,這是用戶最基本的權利。廣告法不能只規定廣告主、廣告發佈者的義務,更應該為網路用戶設定權利,特別是知情權、選擇權等基礎性權利。”張萬臣説。

  張萬臣指出,目前廣告法以對廣告內容的監管為主,有關規定過於原則性。而網路彈窗廣告即使內容合法,如果其發佈的時間、渠道、方式不當,依然會損害網路用戶的合法權益。應當在廣告法中針對網路廣告設立明確、具體的規定。例如對可以直接進行互動操作、經點擊轉向其他網頁的廣告,應全面保障網路用戶的個人資訊及隱私權不受侵犯。

  監管與行業自律雙管齊下

  隨著資訊技術的蓬勃發展,網際網路已成為重要的廣告發佈渠道,這對傳統廣告監管及規範機制提出新要求。除完善法律法規外,遏制網路彈窗亂象需多管齊下,嚴格監管和行業自律缺一不可。

  今年9月,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工商總局一起召開“整治網路彈窗”專題座談會,決定近期啟動“整治網路彈窗”專項行動,加大對網路彈窗的整治力度,嚴肅查處傳播淫穢色情資訊、木馬病毒、詐騙資訊等非法彈窗行為。

  張萬臣介紹,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包括網路廣告在內的網際網路宏觀監管工作,屬於立法和政策的推動者,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加強網際網路管理,而國家工商總局及地方工商管理部門則負責具體的廣告監督管理及審批工作。國家工商總局可以根據新形勢和網際網路的發展,依據廣告法,專門制定關於廣告管理的部門規章,明確相關的具體問題和執法程式。

  在加強法律法規、政府監管等外部約束的同時,廣告行業還應修好內功,加強自律。“行業自律、企業自治是廣告行業規範、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礎。通過相關行業協會引導企業簽訂自律公約,促進企業自治解決問題,是對法律的有益補充。”張萬臣説。

  吳峻認為,當前我國整個廣告監管體系存在重監管、輕自律的現狀。與傳統廣告發佈媒介不同,通過網際網路發佈廣告的技術及資金門檻很低。而社交網路的出現使網路廣告呈現出強烈的去中心化趨勢,依託于任何一個域名的網站都可以通過技術處理發布廣告。如果還像以往那樣只強調政府監管,希望以此來解決網路廣告中出現的問題,可能並無明顯效果。

  “應該切實構建廣告行業的自律機制。立法者和執法者應細緻研究,在法律及監管架構上予以支援,以降低執法成本,實現對網路廣告的有效規範。”吳峻説。(記者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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