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為何成了“養老怨”
- 發佈時間:2014-12-23 00:31:56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統計顯示,我國涉及養老機構的糾紛案件每年都呈上升之勢,2014年1月至6月已受理的案件同比增長82%。那麼,養老院為何就成了“養老怨”呢?
養老院疏于管理
老人獨自外出死亡必須賠償
【案例】
老父去世之後,又面對著老母出現老年癡呆跡象,楊紅櫻心如刀絞。可畢竟自己不僅必須上班,而且還有家人需要照顧,最終只好忍痛將老母送到養老院頤養天年。鋻於老人癡呆日益嚴重,在入住協議書上明確寫明:未經送養人楊紅櫻同意,養老院不得讓老人獨自外出。
兩個月後的2014年2月23日下午,老人以外出買毛巾為由,要求外出。而門衛只是讓其填寫了一紙《請假外出登記表》,便讓其獨自離開了養老院。誰知,老人從此一去不回。人們發現她時,已是一具漂浮在人工湖上的屍體。楊紅櫻悲痛之餘,以養老院違約為由,要求賠償損失。而養老院則以老人之死與其違約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為由拒絕。
【分析】
養老院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楊紅櫻與養老院在入住協議書上中已經明確“不得讓老人獨自外出”,養老院理應無條件遵照執行。其未經楊紅櫻許可,也沒有派人跟隨,即讓老人外出,明顯構成違約。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養老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養老院之舉,只是為事故發生提供了外在時空條件,而非導致老人死亡的內在決定性因素,在決定養老院對損失的承擔比例時,應當綜合違約行為與死亡之間因果關係的大小,一般應在20-30%考慮。
養老院護理有瑕疵
老人突發腦梗應擔相應責任
【案例】
由於自己在外地工作,梁慕華只好將母親姜老太送到一家養老院生活。由於姜老太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冠心病等,梁慕華與養老院簽訂的入住協議書中約定為專護,包括上廁所也要專人陪同。2014年4月17日14時,梁慕華突然接到電話,稱姜老太因患重病被送往醫院搶救,需手術但存在風險。梁慕華一面要求等她到後再説,一面火速趕往醫院。兩小時後,梁慕華出現在醫院時,姜老太已不幸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姜老太患有老年性腦萎縮、腦梗,“直接死亡原因為腦血管意外”。
鋻於母親發病時,係獨自進入廁所,突然昏倒過了18分鐘,才被護理人員發現,梁慕華遂以養老院沒有專人陪同導致母親摔倒並誘發疾病,與死亡有直接關係為由,要求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但其第二十六條也指出:“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養老院對姜老太的護理為專護,而姜老太昏倒時無人專護,養老院在護理上確實存在瑕疵而應當擔責。同樣毋庸置疑,醫學證明書記載姜老太患有老年性腦萎縮、腦梗,也就是因自身疾病導致昏倒,而非摔倒導致自身腦血管意外,且梁慕華要求等其到後再行定奪對治療有所延誤,故養老院只能酌情承擔賠償責任。
養老院提級護理
送養人應按新標準付費
【案例】
姚慧茹與一家養老院簽訂入住協議書,明確約定:養老院為時年84歲的姚母提供養老服務;根據姚母入院時健康狀況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暫定為一級護理,護理服務費800元/月;養老院可以根據姚母身體健康狀況調整護理等級,護理服務費隨之變化。2014年5月,經評估,姚母自理能力為“重度依賴”,護理級別需提高到“專護二級”,護理服務費為1500元/月。
對於護理級別的調整,姚慧茹雖已在護理登記變更表上簽名確認,但事後卻又以養老院的實際護理沒有達到專護二級水準、調整護理費標準未與自己協商為由,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護理服務費。養老院則以其變更護理等級乃至收費係依約進行,專護二級符合操作規範且有相關記錄加以證明為由堅持新的收費。
【分析】
姚慧茹應當承擔增加部分的護理服務費。
一方面,根據協議,養老院有權根據姚母健康狀況,變更護理等級並對費用作出調整。而其根據評估報告認定姚母自理能力屬“重度依賴”,將一級護理調整為專護二級時,姚慧茹也已在護理等級變更表上簽名確認。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在養老院有相關記錄證明其專護二級符合操作規範的情況下,姚慧茹的反駁如無證據加以支撐,也就只能支付新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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