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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打工要注意維權

  • 發佈時間:2014-12-21 13:29:24  來源:今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時至年底,為了爭搶元旦和春節市場,本市各種促銷活動輪番上陣,商家紛紛爭聘在校大學生當臨時促銷員。部分用人單位在大量招聘臨時促銷員的同時,卻不按約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對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人士表示,求職促銷員要注意維護自身權益。特別是一些在校大學生最好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如果自行在社會上打工,應聘兼職促銷員等職位,要儘量簽訂書面協議,同時保留打工中的證據,以方便日後維權。

  大學生應聘促銷員進入高峰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由於年底商家促銷活動頻繁,專兼職促銷、導購人員受到青睞,成了商家爭奪的“香餑餑”。記者昨天在本市一小型招聘會上看到,不少品牌商家、商場紛紛打出招聘促銷員的廣告。一家用人單位表示,近來每週都派人到招聘會上招促銷員、導購員。記者昨天在職介網站看到,年前促銷、導購的招人資訊隨處可見。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在校大學生也出現在招聘會現場詢問專兼職促銷員的待遇問題。而且還有些在校大學生則在網站上發佈求兼職的資訊。記者通過採訪得知,這些大學生大多是大一、大二的學生,想利用寒假勤工儉學。

  但就在大學生紛紛投入社會實踐應聘臨時促銷員的同時,記者也注意到,一些高校學生在網上吐槽,訴説遇到不規範用工的企業,被剋扣收入的現象。本市大三學生小王本想利用課餘時間應聘耶誕節促銷員,結果上崗後才發現每日薪酬只有當時承諾的一半,“他們招人時説戶外促銷一天100元,實際只給了50元,用人方藉口説是因為促銷沒有達到理想效果。”小王對記者説道。

  提示:短期就業不能有試用期

  對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處副處長于洋表示,大學生勤工儉學更要注意維權。他表示,如果是不超過三個月的短期用工,則不能約定試用期,否則將視為違法行為,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屬於非全日制用工。雖然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目前本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每人每小時16.8元)而且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特別強調的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也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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