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子非法牟利,中海發展原總經理獲刑6年
- 發佈時間:2014-12-20 13:32: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為子非法牟利,中海發展原總經理獲刑6年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早報記者 李燕 通訊員 潘靜波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海發展)原總經理、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輪公司(簡稱中海油輪)原總經理茅士家,中海油輪航運部原副主任、副總經理劉后平為親友非法牟利,劉后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茅士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劉后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和副手一起為子牟利
2004年11月,茅士家由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委派至中海發展公司及中海油輪公司擔任總經理。茅士家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分別在中海油輪公司經營廣州石化和廣西石化油品運輸業務期間,夥同時任中海油輪公司航運部副主任、副總經理的劉后平將相關業務交由其子茅某(另行處理)經營,茅某累計獲利1500余萬元。
2011年11月,劉后平委託茅士家之子茅某為其代拍上海市機動車私車牌照額度,茅某表示同意。當月,茅某以45900元的價格拍得一份私車牌照額度,並將上述拍賣款連同100元手續費一併予以支付。直至案發,劉后平未向茅某支付上述私車牌照額度對應的錢款。
2014年8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就被告人茅士家、劉后平為親友非法牟利,劉后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一中院于9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茅士家作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夥同該公司工作人員劉后平,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子茅某進行經營,使茅某獲取非法利益1500余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茅士家、劉后平的行為均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係共同犯罪。劉后平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依法兩罪並罰。
劉后平到案後如實供述夥同茅士家為親友非法牟利的事實,依法從輕處罰;劉后平到案後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認定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劉后平案發後通過親屬退繳全部受賄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判決被告人茅士家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劉后平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查扣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其餘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茅士家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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