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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壟斷第一案”不只關係官司勝負

  • 發佈時間:2014-12-20 07:5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

  “石油壟斷第一案”不只關係官司的勝負,還涉及到了司法程式的完善、司法與企業自主權如何契合等層面。只有這些環節得以規範,此案才能具有示範價值。

  今年1月以來就受到媒體關注的“石油壟斷第一案”日前宣判。雲南省昆明市中院裁決中石化雲南分公司違反了《反壟斷法》,判令其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雲南民企盈鼎公司以“地溝油”“泔水油”等為原料生産的生物柴油納入銷售體系進行銷售。

  小民企告倒了“油老大”,這樣的判決過去並不多見。拋開具體訴訟情由看,這個結果所散發出來的正向意義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判決體現了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市場主體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這正是維護健康市場環境的應有之義。另一方面,判決表明,司法介入能夠對壟斷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起到有力的糾偏作用。比如,這個判決有可能動搖成品油市場由中石化實行統一銷售的傳統制度,打破有可能阻礙正常競爭的玻璃天花板。

  在不妨礙經濟安全的前提下,打破壟斷市場的封閉狀態,引入市場主體與壟斷經營者展開競爭,不能只靠內部推動。壟斷利潤的易得性決定了有壟斷地位者總是想維持既得利益格局,而難以養成主動開放市場的自覺性。過去,搖晃壟斷市場玻璃天花板的推動力主要來自政策引導,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引入競爭機制也正是近年來凸現的政策訴求。但是,僅靠政策指引很難真正讓壟斷經營者放下身段,多年來打破壟斷的努力進展並不順暢,已經表明壟斷格局的強韌。打破僵局,司法可以擔當消除不正常壟斷、推進深入改革的增量力量。法律具有的剛性和強制性,足以成為打破壟斷堅冰的利器,只要是合理訴訟,並能保證判決的客觀和公正性,即使不同訴訟會導致不同結果,都有助於更健康的市場秩序建設。

  不過,正因為“石油壟斷第一案”具有超出官司本身和勝負的潛在價值,所以有必要回到訴訟本身考量。畢竟,“第一案”作為先行判例,有可能對今後類似的訴訟産生影響。從判決看,有三個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澄清。

  其一,受理起訴的條件是什麼?盈鼎公司以中石化雲南分公司拒絕銷售其生物柴油導致虧損為訴訟理由,這樣的情況大量存在。如果不設定明確的受理條件,有可能導致企業通過法律維權的不公平。其二,判決是否具有實質效力?判決後中石化雲南分公司表態,對法院的判決表示尊重,但將堅持不把尚處於推廣階段的産品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因此,判決結果的執行前景仍不明朗。其三,法院判決雖可以政策方向為指導,但也需對公司的經營權予以認可,對訴訟涉及産品能夠作出專業判斷。如此才能體現公正。

  可以説,“石油壟斷第一案”不只關係官司的勝負,還涉及到了司法程式的完善、司法與企業自主權如何契合等層面。只有這些環節得以規範,此案才能具有示範價值,並成為在更大範圍內推動良性競爭的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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