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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房産證更名免征契稅

  • 發佈時間:2014-12-19 08:34:25  來源:南昌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關於我市存量住房(俗稱二手房)交易的契稅問題受到市民的普遍關注,也成為社會輿論熱點。為更好地讓市民正確了解和掌握有關存量住房交易的契稅政策,並按政策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記者昨日專門走訪了市地稅局,市地稅局的相關專家對我市個人之間進行存量住房交易涉及的契稅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詳細解答。

  個人購經濟適用房契稅減半

  目前,我市個人之間進行存量住房交易涉及的契稅稅收優惠政策到底有哪些?

  據介紹,對於南昌市民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可以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普通住房標準由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以文件形式進行明確規定。” 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説。

  對於安置拆遷購買房屋,如果是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徵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徵契稅。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産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産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産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城鎮房屋拆遷契稅優惠政策適用的對象,應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以及領取拆遷補償款的被拆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繼承房屋權屬將不徵契稅

  根據相關政策,我市居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簡單點説,就是夫妻之間房産證更名可以享受免契稅。”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因夫妻財産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産權歸屬一方的,也在不徵收契稅之列。

  同時,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我市也將不徵契稅。記者了解到,我市對於城鎮職工按規定僅限于第一次,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購買的公有住房, 可享受免征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産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征契稅。

  城區評估值下調為10%

  據介紹,經請示市政府同意,市地稅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將對我市城區評估系統評估值下浮比例調整為10%。

  “這意味著稅務機關在應用房地産估價系統産生的存量住房評估值的基礎上,按評估值90%形成最低計稅價格。”相關工作人員解釋説,當納稅人申報的存量住房交易價格高於或等於最低計稅價格時,以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為計稅依據徵稅;當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低於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徵稅,“這將給納稅人帶來實實在在的優惠,不過此次調整以房管部門出具並蓋有業務受理專用章的‘收件收據’上載明的時間為準,如果載明時間為2015年1月1日(含)以後,才能適用10%的下浮比例這項新政策”。

  市地稅局工作人員提醒市民,若在購房中對於稅收有任何疑問,均可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進一步詳細了解。

  □劉小康 記者 曲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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