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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汽車經銷商商會呼籲:儘快實施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4-12-19 00:29:54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記者在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以下簡稱“商會”)獲悉,商會于12月8日接到國家商務部辦公廳有關函件,要求商會對《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面簡稱“《意見稿》”)進行研討,並於12月18日再次提交修改意見。接收到該函件後,商會立即聯繫了全國各地汽車經銷商會員,于日前在京召開了專題討論會,與會人員對該《意見稿》進行了積極、認真地討論,並達成了許多共識。通過篩選,最終形成了6條對《意見稿》條款的具體修改意見。

  商會秘書長朱孔源表示:“新《辦法》的出臺將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如果能儘快順利實施,將對我國公平、公正汽車流通競爭環境的構建和汽車流通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新《辦法》將增加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鼓勵市場競爭,鼓勵各種模式經營,尤其是弱化了品牌授權經營模式,弱化了廠家對經銷商的絕對控制,從而擺正政策天平,可有力促進汽車流通行內業態的多元健康發展,值得肯定。”

  時下,我國汽車消費從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市場特徵從供不應求轉向了需求相對不足和産能結構過剩。雖然,2005年頒布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曾在規範汽車品牌銷售行為,促進我國汽車市場健康發展方面做出過巨大貢獻。但是,該《辦法》已然不適應當前汽車流通行業的發展形勢,其積極作用正在弱化,甚至對行業的健康發展形成掣肘,對其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也有報道稱,在授權方面《辦法》將對經銷商授權一年一次改為5年一次,並可以自動續約,即汽車企業對經銷商授權不會再每年進行,廠家也不會再利用年末續約來威脅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汽車廠家如提前解約,汽車廠家需要回購經銷商設備、設施等,並賠償經銷商建店投入。另外,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新《辦法》均對廠家壓庫、壓配件、搭售精品等給予規範。

  不難發現,《意見稿》中已去掉了“品牌”與“實施”二字,直接改為《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對此,商會産業研究部主任王翼告訴本報記者:“去掉‘品牌’,意味著商務部將允許授權與非授權兩種形式並存。今年8月份,工商總局宣佈對汽車經銷商停止實施品牌備案工作。依次來看,新辦法或將取消汽車品牌經銷商備案工作。”

  新《辦法》呼之欲出,相關部門通過對汽車行業管理辦法的不斷完善,想改變整車廠家一家獨大的局面,也是為了將汽車廠家和經銷商之間的關係儘量拉到同一個“平面”,理清兩家的關係。有專業人士直言,國內的汽車經銷商們面臨的是由於市場需求放緩、新渠道衝擊等多重因素帶來的系統性問題,通過新《辦法》或許可以獲得與整車廠家更為平等的地位,但並不意味著找到了救命稻草,更不能幫助經銷商徹底脫困。

  朱孔源指出,雖然《意見稿》已向前走了一大步,但在踐行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定”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部分條款與依法治國和本辦法所提倡的公平、公正精神不相符。商會將在正式回復國家商務部的函件中提議刪除《徵求意見稿》中與依法治國精神不相符的內容。他建議:“有些《辦法》解決不了的事情,就交給市場去解決,希望辦法儘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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