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融資融券強制平倉風險
- 發佈時間:2014-12-17 13:29:19 來源:今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強制平倉權是指在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資産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情況下,證券公司通知投資者補充保證金,如投資者未及時補充,證券公司可強行平倉,將該投資者賬戶中的證券賣出,以所得資金和投資者賬戶中的其他保證金用於清償融資融券債務的權利。通常,強制平倉的過程不受投資者的控制,投資者必須無條件接受平倉結果,如果平倉後投資者仍然無法全額歸還融入的資金或證券,還將被繼續追索。
有五種情況可能使證券公司動用強制平倉權:第一,客戶擔保物價值低於合同約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率,且經公司通知後仍未補足擔保物;第二,到期未償還或未全部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第三,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産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券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第四,當發現授信客戶違反合同中所作聲明與保證時;第五,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情況。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第39條規定,“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例如,投資者張某信用賬戶中有現金100萬元作為保證金,經分析判斷後,選定證券A進行融資買入,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在不考慮佣金和其他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張某融資買入了200萬元的證券A(融資買入40萬股證券A,成交價為5元/股),此時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為150%(資産300萬元÷負債200萬元=150%)。之後證券A價格連續下跌,第四天收盤價到3.8元/股,資産為252萬元(40萬股×3.8元/股+100萬元=252萬元),融資負債仍為200萬元,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為126%,低於130%,證券公司立刻發出補倉通知,但是張某既沒有賣券還款也沒有增加擔保物,2個交易日後,證券公司根據合同將張某信用賬戶中的證券A全部或部分賣出平倉。因此,在融資融券交易的強制平倉制度下,投資者切記不要“捂著”股票等待“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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