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延長保修責任保險
- 發佈時間:2014-12-16 14:29:18 來源:拉薩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保險對象:凡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含港、澳、臺地區)提供電器延長保修服務的電器經銷商或前述經銷商指定的代理服務商,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簽發的延保證書項下的産品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被保險人承擔的、在延保證書責任範圍內的性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機械元件故障、電子電氣元件故障,以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故障,被保險人因履行延保證書規定的保修責任,所産生的實際、合理和必要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電力不穩;(二)灰塵、受熱、內部潮濕、冷凝。
正常使用是指産品的原設計條件下,按照産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在適當環境中使用。
保險期間: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承擔在該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延保證書持有人簽發的符合保險人要求的延保證書項下的保險責任,該責任期限自延保證書約定的起保日零時起至延保證書約定的保修期終止日24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