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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納稅人義務與權利看稅改

  • 發佈時間:2014-12-16 09:46:52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稅收一方面涉及到公共風險的防範化解和公共利益的維護,另一方面涉及到個人的負擔與財産權利,這兩者之間如何找到一個契合點,關係到社會秩序與發展是否可持續,對稅改能否順利推進更是至關重要。權利不是天賦的,而是後天的,是相對一定發展階段的具體條件而言的。離開具體的經濟社會發展條件,抽象地談論社會個體的權利毫無意義。

   

  深化稅改,實行稅收法定,以深化對納稅人義務與權利的理性認識為前提。稅收一方面涉及到公共風險的防範化解和公共利益的維護,另一方面涉及到個人的負擔與財産權利,這兩者之間如何找到一個契合點,關係到社會秩序與發展是否可持續,對稅改能否順利推進更是至關重要。

  稅收有三性

  傳統的認識概括為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這反映了稅收的形式特徵,納稅人義務是強制性的,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將會受到法律懲處。固定性反映了稅收不能討價還價,徵稅人和納稅人都必須依法依規行事。無償性體現在微觀個體層面的,與經濟交易的有償性相區分。但從宏觀整體來看,稅收依然用之於民、用之於社會,並非與納稅人沒有關係,而是以另一種方式——集體行動的方式來維護社會全體成員的利益,如治理霧霾、保護環境;幫助弱者、促進公平;救援危機、避免崩潰;強化國防、免受侵略等等。從微觀個體和法律實施的角度來觀察,稅收的傳統三性正確反映了稅收的基本特徵,並不過時。

  若從一個社會整體來觀察,稅收也具有三性,即:國家主體性、公共目的性、徵收法定性。這三個特徵跟傳統的三性特徵是互補的,反映出稅收的實質特徵。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一種行為,這排除了政府及其各個部門成為主體的可能性。也就是説,只有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才有權決定稅收問題,其他國家機關無權作出關於稅收的決定,除了授權之外。強調稅收主體的唯一性,既是為了避免稅收權力的濫用,也是為了體現稅收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納稅義務的不可避免性。國家首先是一個公共主體,而不是一個經濟主體,更不是一個私人主體。作為公共主體,必須反映社會共同體的整體要求和公共利益,防範化解社會個體所不能解決的公共風險。這從深層反映出稅收的起源,是源自於人類社會發展中個體與集體的關係。

  繳稅或者納稅是社會個體先天的義務,當前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還需要進一步加深

  人是群居的動物。既然有群居,就會形成一個社會共同體,是一個集體,這個共同體要生存、要發展,其個體就要盡義務——繳稅。我曾經撰文談到,繳稅或者納稅是社會個體先天的義務。當前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還需要進一步加深。現在動不動講納稅人權利,無代表不納稅,並與具體的納稅義務簡單地關聯在一起,這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把不同層次的問題攪和到一起了。馬克思曾經説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應當對稱。這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而稅收義務卻不是確認了權利時才有的,更不是與納稅人權利同時産生的。納稅是先天的義務,它是天然的,是先於納稅人的權利而存在的,而納稅人的權利是後來才賦予的。在歷史上,義務要早得多,而納稅人權利則是近300年來的事情,源頭可上溯到1689年的英國《權利法案》,更早的萌芽也就是13世紀初的《大憲章》。在抽象意義上,作為一項政治權利,納稅人的權利體現在稅收法定之中,是通過立法機關來代表和實現的,並非向社會個體一個個徵求意見來體現。在政治概念下,納稅人是抽象的,泛指老百姓或人民,是一集合概念,其權利與義務的對稱通過政治制度來實現。至於具體的納稅人義務和納稅人權利,則是稅法實施中的問題,這要靠稅收司法來解決。如納稅出現爭議,依法律程式來解決;納稅人偷逃稅、漏稅,徵收機關可以依法追回;納稅人多繳了稅,納稅人可以依法索回,等等。這種納稅人義務和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不是一個政治概念。法律層面的關係和政治層面的關係應分開,不能混淆。把法律意義上的具體納稅人權利簡單上升到政治意義上的納稅人權利,等於把個體的權利混同於人民的權利。按照這種邏輯,任何個體都可以代表人民,其後果是會産生嚴重的“社會排斥”。如果這樣,則只有繳納稅收的人才有權利,無能力繳稅的人則無權利。依此邏輯,繳稅多的人權利大,繳稅少的人,其權利小。按照繳稅不繳稅、繳稅多少來分配社會權利,將會導致嚴重的社會不平等。這將會使歷史退回到起點,只有有錢的人才有權利,而無錢的人則無權利。

  從歷史上看,無論好的政府,還是壞的政府,納稅都是先天的無條件義務,就像死亡一樣無法避免;而權利,則是一定階段條件下才存在,是用來限制政府權力或是用來約束個體之間的相互關係的,每一個人的權利都意味著對所有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所有人的權利也是對每一個人權利的限制。這就是説,權利不是天賦的,而是後天的,是相對一定發展階段的具體條件而言的。離開具體的經濟社會發展條件,抽象地談論社會個體的權利毫無意義。

  從成品油加稅談起

  從成品油加稅這件事來看,就涉及到了社會個體相互之間權利限制的問題。成品油加稅的本意是發揮消費稅調節消費行為的作用,鼓勵大家少開車、少用油,抑制多開車、多用油的行為,節能減排,提升空氣品質。這顯然是對開車族權利的一種限制,對無車族有利,對開車族不利。如果相反,顯然是開車族的尾氣排放侵害了其他人的權利。站在社會個體的角度來看,社會個體的權利似乎是獨立的,互不相干,而從整體來觀察,則相互聯繫在一起。顯然,個體權利的分配若是靠個體之間的協商和談判來解決,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這就使看似個體的事務上升為公共事務,必須靠國家這個主體,從公共目的出發來做出制度安排和政策調整。清潔的空氣,是所有人需要的,就此而言,通過稅收來調節消費行為,減少尾氣排放,有利於社會全體成員。個體理性的正確抉擇,加起來往往演變成為集體非理性,即所謂“合成謬誤”。這在環境問題上尤其突出。在這種條件下,對個體權利重新分配,抑制公共風險,無疑是必要的,也是社會共同體生存、發展所必需的。

  稅收作為一种先天的義務,它是把社會各個個體融合為一個整體的紐帶,要不然,這個社會何以存在?社會發展進化到現在,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遠古沒有國家,現在有了國家,國家逐漸發展到當前的民族國家,民族國家在全球化的過程中聯繫在一起。馬克思的理想——共産主義還沒有實現,所以現在還是民族國家之內談個體與集體的關係。這裡頭最重要的基礎就是稅收。從這點來看,要從起源來講,稅收源自於個體和集體的關係。社會發展到階級社會,尤其是資本主義的發展,稅收的法律關係才逐漸呈現出來,在此之前,更主要是一種財産關係。稅收法定原則一開始並不是體現人民主權,而是有權的國王和有錢的工商業者之間達成的協議,然後慢慢進化到今天,強調這是人民主權,人民主權強調的是社會主體和人民主體,實際上包含了集體的意思。所以,稅收法定原則,在今天體現的是人民的權利,社會個體共生共存的權利,這種集體權利構成社會個體繳稅義務的來源。因為人不能離開集體而生存,集體是每一個人生存發展的前提條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繳稅是先天義務,與納稅人的具體權利並無對稱關係。

  在新中國建立之後,人民和政府是作為統一體而關聯在一起的,所以我們的政府叫人民政府,也就是要體現人民的集體意志,即通過“統一”來實現主權在民。但是,在西方的政治理論中,人民和政府是“對立”的,通過對立制衡來體現主權在民。這體現兩種不同的政治哲學。政府和其權力,都是歷史文化思想的産物。不同的土壤,結出不同的果。對立的思維,實際上貫穿于整個西方的思想界,是從人要征服自然開始的。階級鬥爭的思維不是中國的傳統,是從國外引進來的。不過是因為適應過去革命鬥爭的需要才形成了階級鬥爭思維。中國傳統的思維不是“鬥”而是“和”,講究的是和諧,講的是天人合一,和而不同。而流行的思維方式,卻是“對立”。一談到對立,就想到用什麼辦法來制衡。這是一種機械論,以力制力。這種思維我認為是有問題的,單靠以力制力,而不順其自然,其導致的社會成本將非常高,這不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方向。我們在思想層面,不僅要向西方學習,更要向我們老祖宗學習,要從我國的傳統思想資源裏面去挖掘,在這個基礎上推陳出新,這是非常重要的。從現實出發,反思當前流行的理論,反思我們的實踐,這樣才能使我們每一個個體的權利得到更好的維護,使社會共同體得到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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