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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協會發佈《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準則》

  • 發佈時間:2014-12-15 18:57: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消息 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佈《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準則》。

  分析人士指出,當前,經濟增長轉型和全面深化改革為基金業創新發展提供了難得機遇,創新型經濟要求資本市場提供更多長期資本支援,而基金恰恰可以通過持續性風險收益管理,實現資金匯聚融通和配置,在長期資本形成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準則》共十二條,分別從合法合規、客戶利益至上、禁止內幕交易、禁止操縱市場、禁止利益輸送、銷售適用性、禁止商業賄賂、公平競爭、專業審慎、獨立客觀、保守秘密、社會責任等十二個方面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約束,引導全體從業人員以合乎職業道德標準的方式對待公眾、客戶、所在機構、其他同業機構以及行業其他參與者。

  第一,自律準則要求從業人員合法合規。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職業道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投資者利益和行業利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自律準則重申客戶利益至上。從業人員必須全心全意地忠實于客戶,依客戶利益行事,當發生利益衝突時,將客戶的利益置於個人及所在機構的利益之上,不得在不同基金資産之間、基金資産和其他受託資産之間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在執業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自律準則規範銷售中應誠實守信。從業人員在宣傳、推介和銷售基金産品時,應堅持銷售適用性原則,客觀、全面、準確地向投資者推薦或銷售適合的基金産品,並及時揭示投資風險。

  第四,自律準則堅守投資中應專業審慎。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相關活動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保持和提高其專業勝任能力,審慎開展業務,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在進行投資分析、提供投資建議、採取投資行動時,具有合理充分的依據,有研究調查支援,保持獨立性與客觀性,不受外界因素的不當干擾。

  第五,自律準則強調保守秘密。從業人員不得洩露任何客戶資料和交易資訊,不得洩露在執業活動中所獲知的各相關方的資訊及所屬機構的商業秘密,更不得用以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六,自律準則承諾對社會盡責。從業人員應履行社會責任,遵從社會公德,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規範自身行為,更好地的服務社會和投資者。

  第七,自律準則明確底線行為。從業人員不得存在欺詐客戶、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五項明文禁止行為。不得進行不適當地宣傳,誤導欺詐投資者。不得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活動。不得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資訊優勢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不得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準則》是基金業協會首次制訂併發布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自律準則,行業協會要求各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嚴格遵守行業自律準則,舉報違規行為,共同監督自律準則的實施。未來基金業協會將在充分吸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訂基金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準則與執業行為規範,推動從業人員以職業道德來指導自己的職業判斷和約束自己的執業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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