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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開礦牟利逾億,調查處理豈能敷衍

  • 發佈時間:2014-11-18 07:28:34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觀察家

  檢察官經商,行政降級到底降到什麼級別,為什麼不公開?而且,即便是真的降了級,開礦牟利逾億,如此嚴重的情節就獲一個降級處分,未免太輕描淡寫了。

  今年9月30日,河南鄭州煤礦老闆徐萬年終於收回了350多萬元的部分股權轉讓欠款。此前他已為一筆涉及幾千萬元的股權糾紛追討近10年,並實名舉報欠款人4年。其舉報對象,是其所在煤礦的大股東張志友。張的另一身份,是河南週口市檢察院原檢察官。

  對於公職人員尤其是檢察官從事經營活動,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禁令。早在1992年中央辦公廳下發《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規定在職黨政機關幹部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公務員法》也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同時,《檢察官法》也規定,檢察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由此可知,身為公務員和檢察官的張志友,從事經商活動,是嚴重違反了黨紀國法。

  然而,張志友從1995年入股煤礦參與經商,到2010年在檢察院退休,期間經商達到十多年,賺取了上億元的錢財,要説當地檢察院和相關領導不知道他在經商或者不知道國家有禁止公職人員經商的規定,是很難説得過去的。但在這長達25年的時間裏,週口市檢察院並未對其展開過任何調查,也根本未對其進行過紀律處分,有關方面已經負有對他失察的責任。

  但是,即使是徐萬年公開舉報後,週口市檢察院的調查處理仍然是雲遮霧罩,讓人百思不得其解。其一,檢察機關稱對張的經商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週口市檢察院(2010)第113號決定稱:張志友在退休前,身為檢察人員,經商辦煤礦,損害週口市檢察機關形象,對張志友進行行政降級處分。但是,對於行政降級到底降到什麼級別,這份處理決定沒有寫明。面對徐萬年和律師的多次追問,相關人員也沒有透露。很容易讓人産生懷疑,這樣一份處理決定,是否是檢察院施放出來的“煙幕彈”,並沒有真正處理責任人而只是應付舉報人而已?而且,即便是真的降了級,開礦牟利逾億,如此嚴重的情節就獲一個降級處分,未免太輕描淡寫了。該檢察官在這麼長時間的經商過程中,有無權錢交易,理當徹查。

  其二,徐萬年舉報的不僅是張志友違規經商的問題,還涉及其涉嫌偽造印章騙取採礦許可證及購買雷管炸藥和瞞報死亡事故等事件。當然,這些事情到底屬不屬實有待查證,並且在管轄方面也不屬於週口市檢察院管轄,但是,週口市檢察院在接到相關舉報後,應當及時移送相關地方的紀委和公安機關查處,並有義務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履行職責。然而,時過4年了,週口市檢察院有無將舉報材料移送有關部門,並督促他們及時查處呢?

  對待舉報人的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公平、公正和公開透明進行調查,並及時反饋結果,而不是半推半就,處理決定遮遮掩掩,如此才能讓公眾信服。同時,對於退休檢察官的調查處理,也不能因為退休而手軟,現在就連一些退休的“大老虎”也要接受處理,何況一個退休的檢察官?所以,公眾期望,週口市檢察院應當對張志友展開負責任的調查,如實公佈相關調查和處理結論,上級檢察院也應當介入調查,監督調查的公正性。此外,張志友涉嫌偽造印章騙取採礦許可證及購買雷管炸藥和瞞報死亡事故所在地方的紀委、公安和安監等部門要及時展開調查,給舉報人一個公正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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