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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凱生:簡單放開貸存比指標並不能解決企業融資難

  • 發佈時間:2014-12-14 15:3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北京12月14日電中國工商銀行原行長楊凱生12月14日針對近年頗具爭議的存貸比指標廢存問題發表觀點認為,和其他任何一個銀行業的監管指標一樣,貸存比並不是一個完美無缺的監管指標,但對社會上圍繞存貸比的一些批評聲音,他也並不完全贊同,“關鍵是看對其立廢存棄的必要性如何,看其對我國防範銀行業的風險,對保持經濟平穩可持續發展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楊凱生認為,簡單放開貸存比指標並不能解決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楊凱生這篇名為《也談談對貸存比指標的看法》的文章內容如下: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對貸存比監管指標(即商業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有不少批評。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各方面期盼銀行能進一步增加貸款投放的情況下,這種批評的聲音似乎更多了。有的認為這是我國具有計劃經濟特色的一個指標,應該廢棄了;有的認為這個監管指標出自1995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法》,如今時過境遷,應該修訂了;有的認為既然有了資本充足率這一重要的風險監控指標,特別是巴塞爾委員會推出了包括LCR(流動性覆蓋率)和NSFR(凈穩定資金比例)等流動性風險監控指標之後,貸存比指標就沒有什麼意義了,應該取消了。更有的認為如果不廢止貸存比指標對銀行信貸的約束,企業融資難、貸款難的問題就難以解決,等等。筆者認為和其他任何一個銀行業的監管指標一樣,貸存比並不是一個完美無缺的監管指標,但我也不能完全贊同上述的這些批評意見。

  一、貸存比指標並不是只有我國使用。

  據了解,目前美國、荷蘭、比利時、阿聯酋等國家以及我國香港地區都把貸存比作為對銀行的風險監測指標,不少國際上的大型銀行也把貸存比作為自身內控指標並及時對外披露有關數據。南韓更是在今年將銀行的貸存比由監測指標調整成了監管指標。歐盟雖然沒有對單個銀行實行貸存比監管,但是已將歐盟範圍內銀行整體貸存比作為歐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指標,英國也將貸存比作為該國系統性風險的監測指標。總之,儘管這些國家和地區情況不盡相同,所設定的指標內容略有差異,而且對貸存比這一指標的使用力度也不一樣(有的作為監測指標,有的作為監管指標),但以為只有我國才關注和重視貸存比指標的説法是不符合實際的。至於説貸存比指標是計劃經濟的産物更沒有多少道理,事實上我國將貸存比作為銀行業統一的監管指標是在1995年才正式提出的,在那之前的計劃經濟年代倒還真沒有相應的規定。

  當然,筆者也並不認為凡國外採用了的監管手段我們就一定要採用,凡國外沒有採用的監管方法我們就一定不能使用。目前,貸存比指標不是國際相關機構(例如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相關協議(例如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統一要求,不是必須共同遵循的國際標準,我們確實有權決定是否採用和如何採用這一監管指標,關鍵是看對其立廢存棄的必要性如何,看其對我國防範銀行業的風險,對保持經濟平穩可持續發展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

  二、貸存比指標與資本充足率的作用並不相同。

  有人認為資本充足率指標已經可以有效地約束銀行的信貸擴張,再執行貸存比監管似乎多餘了。應該肯定這兩個指標之間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繫,但它們的作用並不能相互取代。與貸存比指標相比,資本充足率指標包含的內容更豐富,反映銀行的風險更全面,但貸存比指標可以防止在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監管下,銀行為了追求監管資本的充分利用,將資金過多投向低風險權重貸款而造成資産和負債的不恰當錯配。信用風險絕不是銀行面臨的唯一風險,這是此輪全球性金融危機給我們的一個重要啟示。在2008年,西方一些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並不算低,但在它們的負債結構中客戶存款普遍偏少,有的不足50%,有的甚至只有15-20%,它們的資金主要來源於金融市場,來源於同業拆借,因而在市場出現了一些風吹草動之後,這些銀行幾乎同時失去了流動性,同時陷入了困境,從而形成了系統性的風險。所以辦商業銀行,既要重視自身的資本水準,什麼時候都不能忘記有多大資本,才能相應發展成為多大規模的銀行;也要重視客戶在自己這兒究竟有多少穩定的存款,任何時候都要牢記有多少可靠的資金來源,才能開展多大規模的資産業務。資本不足辦銀行是危險的,資産負債的不合理錯配也是危險的。我們要認識到在我國商業銀行的負債結構中,客戶存款佔比高在一定意義上是一種優勢,不應輕易從機制上去動搖這個基礎。

  三、貸存比指標與LCR(流動性覆蓋率)、NSFR(凈穩定資金比例)相比較,有其特點和優勢。

  也許有人會説,巴塞爾委員會在此輪金融危機後推出了LCR和NSFR兩個指標,就是在信用風險之外,加強了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和監控。這兩個指標一經使用,貸存比指標就沒有什麼意義了。這種説法不無道理,但有失偏頗。

  雖然這三個指標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準,但與流動性覆蓋率(LCR)、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相比,一是貸存比指標簡單、直觀,無論是銀行內部控制還是外部監管都便於對其高頻度監測和隨時使用,而LCR、NSFR指標的內容及其數據採集、計算的複雜性明顯要高於貸存比,這對監管效率的提升無疑是有影響的。歷史的經驗已經證明,過度依賴模型和計量技術的監管指標,其有效性往往是值得質疑的。

  二是巴塞爾委員會推出LCR、NSFR的時間還不長,其合理性、科學性還待進一步驗證。這兩個指標的假定條件大多是基於西方國家和歐美銀行業的經驗,許多地方並不合乎中國實際。例如究竟什麼是銀行的“穩定資金”來源,什麼是銀行的優質“流動性資産”?這似乎從字面上看都不難以理解,但如果要真的使用LCR和NSFR指標,卻確實不簡單。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中國銀行業的活期存款與歐美銀行業的活期存款,其穩定性就大不一樣。據分析,中國銀行業的活期存款沉澱率一般都在70%以上。這與歐美銀行活期存款的穩定性顯然不應該是同一個水準。還有不合理的是,現在有的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機構竟然對中國的銀行持有中國國債或準國家信用的債券,也不認可是具有高流動性的優質資産。這當然可能是帶有政治偏見因素,但説明LCR和NSFR指標儘管其計算公式似乎很嚴謹甚至繁瑣,但實施起來人為裁量的空間還是很大的。相比之下,貸存比指標就相對要簡單透明得多了。

  三是與貸存比指標一樣,LCR和NSFR並不能完全解決銀行業為了規避監管而出現一些套利行為。對貸存比指標的一個重要的批評,就是它有可能導致銀行在某些關鍵時點(月末、季末、年末等等)人為拉高存款。應該説這種現象是存在的。但LCR和NSFR也並不能完全消除銀行的一些監管套利行為,例如對一些企業、機構合同約定的定期存款,但銀行在實際操作中允許其在提前支取時利息不受損失,這就與活期存款並無多大區別了,但卻可能造成銀行所謂穩定資金來源以及付息成本的虛增,等等。實際上任何監管指標都不是萬能的,任何時候都不要期望某個監管指標會是只有利而無弊的。只有通過多側面指標的相互補充、相互制衡才有可能做到相對合理、相對有效一些。

  此外,我們還需引起重視的是,在多個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水準的不同指標中,一些指標之間是具有聯繫和互補作用的。例如LCR(流動性覆蓋率)與我們比較熟悉的流動性比例指標,主要是用於對銀行短期流動性風險水準進行觀察和監管,它們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互補性。而NSFR(凈穩定資金比例)和大家正在反覆討論的貸存比指標,主要是用於對銀行中長期結構性流動風險進行觀察和監管,它們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互補性。但巴塞爾委員會對NSFR指標的要求是,各相關國家應不晚于2018年開始使用。因此NSFR指標至今國際上尚無一個國家正式採用,我國也還未在監管實踐中正式引入這一指標。在這樣的形勢面前,需要思考清楚兩個問題。一是在尚未採用NSFR等指標的情況下,如果現在就完全放棄貸存比監管,可能會形成對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監控特別是中長期結構性流動風險監控的缺失。二是如果提前積極主動地採用NSFR等指標,相對貸存比指標而言,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只會帶來更大的壓力。總之,一些改革思路的設計以及出臺時間、出臺順序如若不當,恐會帶來意想不到甚至事與願違南轅北轍的後果。

  四、簡單放開貸存比指標並不能解決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首先,截至2014年第3季度末,工、農、中、建四大銀行的貸存比指標為65.2%,全國性股份制銀行的貸存比約為71%,其他中小金融機構的貸存比為64.8%。與75%的法定限額還都有一定距離。因此起碼可以説,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主要銀行、主要的貸款投放機構尚沒有因為受到貸存比監管所限而影響到它們的實際放貸能力。不能簡單地説貸款難是由於貸存比指標的管理而造成的。其次,從動態來看,如果貸款與存款能基本保持相同的增速,銀行貸存比就可以保持相對穩定,而不會出現明顯上升,貸存比就不會輕易超標。值得重視的倒是由於貸款的不斷增加,必然會拉動銀行整個風險加權資産的較快上升(例如去年五大行風險加權資産RWA的平均增長率就達到了29.31%),加之目前銀行盈利水準在不斷降低,銀行自源性資本補充的能力必然隨之下降,資本充足率的缺口將很快顯現。因而必須意識到下一步真正制約我國銀行貸款投放能力的不是貸存比指標,而是資本充足率指標。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説貸存比指標只要我們願意,那通過修法程式就可以放寬乃至取消有關限制,但資本充足率是巴塞爾委員會的統一要求,甚至是經過G20國家元首一致認可了的一種監管機制,我們自己調整的餘地是十分小的。因此要保證我國經濟發展、企業經營能夠獲得持續的資金投入(這裡暫不討論我國企業的負債率是否已經偏高的問題),出路只能是加快金融改革,那就是要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加快調整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比例,加快銀行信貸資産證券化,努力使銀行的資産具有流動性,使銀行的資産規模不再無限擴大,等等。靠取消貸存比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在現在的條件下,相反還有可能加劇既有的這些矛盾。

  五、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監管機構對貸存比指標的執行可以有所作為。

  作為1995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法》,對貸存比的規定是比較原則的,只是規定了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之比不得超過75%。經過近20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産、負債業務,存款、貸款業務,無論在性質、範圍、分類等各方面都發生了不小的變化。在不突破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監管部門可以就有關業務統計口徑作出必要的解釋和規定。在2014年6月,銀監會發佈了《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的通知》,其實質內容就是縮小了分子項(貸款),擴大了分母項(存款),降低了銀行的貸存比數值。中央銀行日前也對金融機構的有關統計口徑作了一些調整。在一定程度上這都是增加了監管操作的彈性,也是對社會各方面關切的一種回應。筆者認為在不斷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有關的調整空間依然是存在的。但無論是具體監管指標的變動,還是《商業銀行法》的修訂,根本上還是要有利於我國金融業的長遠穩定,要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切不可為了一時之需而放棄一些基本原則。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穩增長任務較為嚴峻的形勢下,尤其要注意不能對我國銀行經過多年努力,花了巨大代價好不容易才建立起來的風險理念、信貸文化形成不良影響,那所帶來的損失可能是長遠的和難以彌補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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