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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

  • 發佈時間:2014-12-13 05:59:3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12月12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

  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國歌凝結著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富裕的全部奮鬥,是鼓舞人民奮勇前進的強勁旋律,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鮮活教材。熱愛、尊重國歌,學唱、傳唱國歌,規範、普及國歌奏唱禮儀,對於激發人們愛國報國情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作用。為更好發揮國歌在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中的教育引導作用,現就規範國歌奏唱禮儀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歌奏唱場合

  1.國歌可以在下列場合奏唱。重要的慶典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眾集會開始時,正式的外交場合或者重大的國際性集會開始時,舉行升旗儀式時,重大運動賽會開始或者我國運動員在國際體育賽事中獲得冠軍時,遇有維護祖國尊嚴的鬥爭場合,重大公益性文藝演出活動開始時,其他重要的正式場合。

  2.國歌不得在下列場合奏唱。私人婚喪慶悼,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慶活動,其他在活動性質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

  二、國歌奏唱禮儀

  1.一般要求。奏唱國歌時,應當著裝得體,精神飽滿,肅立致敬,有儀式感和莊重感;自始至終跟唱,吐字清晰,節奏適當,不得改變曲調、配樂、歌詞,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語、擊節、走動或者鼓掌,不得接打電話或者從事其他無關行為。國歌不得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

  2.外事活動。除遵守一般要求外,著裝應當符合外事活動要求;遇接待國賓儀式或者國際性集會時,可以連奏有關國家國歌或者有關國際組織會歌。

  3.運動賽會。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國歌奏唱儀式開始前應當全體起立;比賽中遇奏國歌的情況,在不違反競賽規則的前提下,應當遵循裁判指示暫停比賽活動。

  4.學校活動。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少先隊員應當行隊禮。

  三、開展宣傳教育

  1.普及國歌內容。各類學校要將國歌歌詞和曲譜作為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小學、幼兒園要組織學生學唱國歌。各類新聞媒體和宣傳文化陣地要加大國歌內容的宣傳力度,從歷史和現實的結合上解讀國歌的深刻內涵和蘊含的精神,使人們理解國歌、記住國歌、唱好國歌。各地要廣泛組織群眾學唱國歌,開展國歌傳唱活動,讓國歌的旋律在全社會響亮起來。

  2.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國歌奏唱禮儀宣傳普及,使人們知曉國歌適宜奏唱的場合和應當遵守的禮儀規範。要廣泛開展國歌奏唱禮儀體驗活動,讓人們在參與中感悟國歌的真諦和力量,增強對國歌的禮敬感。

  3.開展對違反國歌奏唱禮儀行為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歌奏唱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對在不適宜的場合違規奏唱國歌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現象,對奏唱國歌時不合禮儀的行為,要批評教育,嚴肅糾正,增強國歌奏唱的嚴肅性和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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