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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格想購房遭損失 仲介失察要擔責

  • 發佈時間:2014-12-11 11:1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程娜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1日訊(記者李萬祥 通訊員 程娜)滕某是一名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由於要結婚,想在北京買一套住房,但他和女朋友都不符合北京市的購房條件,不具有購房資格,於是他抱著僥倖的心態找到某房屋仲介公司尋找房源,幾經磋商,終於找到了自己滿意的房屋並與該房屋仲介公司及房屋出賣人王某共同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支付了5萬元居間費,同時與王某簽定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5萬元定金。其後,由於滕某不具有購房資格,未能通過資格審查,不能辦理網簽、過戶等手續,只得放棄購買房屋,同時將已支付的定金賠償給出賣人王某。

  滕某起訴到法院,訴稱:其受房屋仲介公司的業務員郭某欺騙,在沒有購房資格的情況下與王某簽訂居間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居間服務費及定金各5萬元。合同簽訂後,郭某遲遲不能兌現諾言為其辦理購房資格,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王某扣取了其支付的定金5萬元,雙方協商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滕某認為房屋仲介公司違背職業道德,明知其無購房資格仍誘騙其與他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合同,造成其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房屋仲介公司、王某共同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房屋仲介公司返還其居間服務費5萬元並賠償其定金損失5萬元。

  房屋仲介公司辯稱,其在簽訂合同時並不知道滕某不具有購房資格,也沒有承諾過為滕某辦理購房資格,滕某應自行解決購房資格的問題,居間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應退還滕某居間費,滕某的損失也應由其自己承擔。

  據房屋出賣人王某稱,三方在簽訂《居間服務合同》時,王某曾問過滕某是否具有購房資格,滕某未明確回答,房屋仲介公司員工郭某答覆其滕某具有購房資格,王某也再未審查其購房資格,雙方才簽訂的相關合同。

  一般來説,房屋仲介機構對於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的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並據實報告的義務。房屋仲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仲介服務費用及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有損失的,房屋仲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房屋仲介公司作為房屋仲介機構在合同簽訂前對滕某是否具有購房資格的訂約能力應盡到積極調查並如實報告的義務,但在本案中, 房屋仲介公司在可以查詢委託人是否有購房資格的前提下,僅是對委託人進行簡單的詢問,且在看到滕某的身份證為非京籍的情況下亦未作出進一步的審查。滕某雖無明確證據證明房屋仲介公司曾允諾為其辦理購房資格,但從常理推斷,滕某在明知自己無購房資格的情況下,不會主動簽訂《居間服務合同》及《買賣合同》並支付相應的費用,以造成自己的損失,結合房屋出賣人王某的證言及滕某與郭某的電話錄音,可以認定房屋仲介公司作為居間人未就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違反了居間人的忠實居間義務。而滕某明知其並未取得購房資格,卻與王某、房屋仲介公司共同簽訂《居間服務合同》,並與王某簽訂《買賣合同》,對《買賣合同》無法履行亦具有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三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某房屋仲介公司返還滕某居間服務費5萬元並賠償滕某定金損失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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